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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颁发部门】 淄博市气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便于对我市气象部门各行政执法单位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备案审查,更直接地了解和掌握各地法规、法律、规章的执行情况,特制定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确定,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数额巨大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罚款等;

(二)行政争议在本地、本系统有较大影响的处罚案件;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需要共同或联合执法的处罚案件;

(四)行政执法单位认为需要报送备案的行政执法处罚案件。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单位,在行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填写备案报告。

第四条 备案材料应包括决定书、结案报告等,备案报告一式两份,报备单位留一份存查。

第五条 市气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并负责向上级报送。在备案和报送前,必须进行书面审查。审查要全面,既要审查事实依据,也要审查法律依据,既要审查实体法的适用情况,也要审查程序法的适用情况,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

第六条 上级气象部门备案机关认为重大行政处罚需要调查核实的,可调阅执法案卷,重新取证、认定,并将备案审查结果在一个月内告报备单位。

第七条 上级气象部门备案机关认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在一个月内发出纠正通知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报备案单位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08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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