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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查和挂牌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办字[2008]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查和挂牌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8〕114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监察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84号)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8]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查和挂牌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台帐(略)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查和挂牌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监察工作,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84号)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8]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和挂牌督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范围: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办发[2008]84号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煤安监办字[2008]95号文件执行挂牌督办。

第三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由信息调度中心的分管领导负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督查和挂牌督办管理工作;各监察分局(工作站)相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督查和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查和挂牌督办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一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在局内都应落实督办责任单位(或部门)、督办责任领导和督办责任人员。
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所在辖区的监察分局(工作站)原则上为本重大隐患的督办责任单位。局机关各有关处室(部门)监察发现的煤矿重大隐患,原则上移交煤矿所在辖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督办。
监察分局(工作站)在职权范围内督促或协调落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确有困难的,上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督办。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上报局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后,按局机关处室(部门)的职责分工,初拟督办责任部门,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办责任领导由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分管领导或局机关处室(部门)负责人担任。督办责任人原则上由负责发现该重大隐患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担任,也可根据职责分工由督办责任单位(部门)领导指定督办责任人对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按要求整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监察执法负责。

第六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实行登记报告制度。所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都应进行登记管理,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台帐。监察分局(工作站)对辖区内各产煤区(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的上报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局机关移交到各监察分局(工作站)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本单位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建立台帐;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全市各类煤矿的重大事故隐患台帐。
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局机关各有关处室(部门)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收集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上月辖区内已完成整改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按台帐规定内容,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局信息调度中心。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台帐包括隐患编号、所属辖区、区县(自治县)、煤矿名称、隐患内容、隐患发现(上报)日期、整改负责人、要求整改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整改时间、处理结果、督办责任领导、督办责任人等相关内容(见附件)。

第七条 各监察分局(工作站)、机关各有关处室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统一编号。编号方式为aabbbbccc,aa为监察发现或首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部门)的简称,政策法规处为zf,安全监察处为aj,事故调查处为sg,科技装备处为jz,财务处为cw,人事培训处为rs,渝中监察分局为yz,渝南监察分局为yn,渝东监察分局为yd,黔江工作站为qz;bbbb为年号,如2008年为2008;ccc为本单位(部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编号,从001到999。

第八条 各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煤安监办字[2008]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依法下达监察执法文书,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跟踪监察,切实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对监察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其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限等具体要求,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
依法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复查验收工作。对督办的所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在煤矿企业整改结束后都应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束对该隐患的督办程序。对挂牌督办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执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督办和核销制度。
对辖区内煤矿已有5条重大安全隐患到期未完成整改的产煤区县(自治县),由监察分局(工作站)向该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建议书》;重庆市能投集团公司所属矿井有5条重大隐患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局相关处室拟文,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向重庆市能投集团公司下达《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
全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数量较多,隐患严重,或者全市已有10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时,局相关处室拟文,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局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以及部分特别严重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牌悬挂在局调度(政务)值班室,内容包括隐患编号、隐患单位(部门)、隐患概况、责令整改期限、督办责任单位等隐患相关信息。
监察分局(工作站)可根据辖区实际,确定挂牌方式和内容。

第十条 加大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督查管理力度。煤矿到期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单位(部门)又未按有关规定采取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等监察执法行为的,局信息调度中心拟文报分管局领导审签,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向督办不力的督办责任单位(部门)下达督办通知。要求督办责任单位(部门)加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煤矿的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企业进行监察执法。

第十一条 加强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社会监督。根据全市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和监察行政执法的需要,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不定期通过本局对外门户网站及其它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煤矿存在的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该公布的特别严重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全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以便群众监督。
监察分局(工作站)可根据辖区实际,确定本单位需对外公布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内容、范围及其公布方式。

第十二条 局将各单位(部门)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努力提高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化管理水平。局适时组织开发应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软件,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处置、建档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统计分析,为科学制定煤矿安全监察计划提供基础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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