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渝文审[2008]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规计〔2008〕7号)、《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为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而在江河上建设的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及其主要一级支流上建设水工程,其规划同意书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名录和范围以水利部规定为准),以及跨省市边界河流(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其规划同意书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干流,以及跨区县(自治县)边界河流(河段)上建设对其它区县(自治县)有影响的水工程,其规划同意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
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2月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
编号:
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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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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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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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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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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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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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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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概 况 | ||||||||||
1.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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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
工程总体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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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负责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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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栏目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
与水工程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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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栏目由审查签署机关填写 |
审查签署机关意见:
负责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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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编号:×××水建规字〔××××〕××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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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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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经审查,本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特签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接受监督管理: 1.……; 2.……; 3.……; 签署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附录3:
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编号:×××水建规字〔××××〕××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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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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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经审查,本项目不符合 的规定,不予签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如不服从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签署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附录4:
填表说明
附录1:
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
2.“工程总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
3.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4.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附录2: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编号为“×××水建规字〔××××〕××号”。其中,“水建规字”前为直辖市、区县(自治县)的简称,没有简称的,可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拟定名称填写。“〔〕”内为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年份,“〔〕”后为阿拉伯数字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