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规定
(包社缴核字[2008]2号)
为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有效履行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职责,确保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规范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人员行为,维护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党风廉政责任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廉政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核定和稽查检查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的宴请和住宿,因工作需要住宿、就餐的费用一律自理、据实报销;
(二)不准违规使用用人单位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三)不准接受用人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四)不准接受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等;
(五)不准在用人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六)不准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联欢、学习、考察、高消费娱乐等活动;
(七)不准利用工作便利向用人单位借用资金、设备或变相开展经营活动谋取私利;
(八)不准泄露核定和稽查检查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严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如有违反上述纪律的行为或受到用人单位举报投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导致保险基金流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制度
(一)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2008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等工作要求,各核定小组人员要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知识,尽快掌握核定和稽查检查的知识和技能,切实履行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职责。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中要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攻克难点;要明确工作重点、准确分析原因、认真查看原始资料;要精确分析各项数据的合理性、逻辑性,准确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好检查记录,严格履行经办人、用人单位领导签字盖章、附相应的原始资料复印件等程序,真实、准确、客观反映被检查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按规定稽查检查用工人数、发放工资总额、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相关帐册、会计凭证资料,核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
(三)对用人单位存在少报参保人数和虚报缴费基数问题,不得擅自给予核减,相关小组要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妥善研究处理。
(四)按照稽查检查规定程序,提前3个工作日将核定和稽查检查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用人单位,开展核定和稽查检查时,要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说明身份,对核定和稽查检查情况应做笔录,笔录需由核定、稽查检查人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五)对于拒不执行核定和稽查检查结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用人单位,要注明拒签原因,认真做好询问、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相关资料等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妥善研究处理。
三、请示汇报和信息通报制度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实行每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各小组工作汇报。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各小组在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随时请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每周工作例会由各小组汇报上周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周的工作安排,上述汇报同时报告市劳动保障局规划财务科汇总留存。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核定小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及时宣传报导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四、组织协调
(一)各核定小组组长要按照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统一要求,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合理安排分工。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积极工作,互相配合,保证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各工作人员要按要求认真填报有关表格。对于上报的报表,各小组组长要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并严格履行签字制度。
(三)各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及时整理、汇总报表数据,录入微机,并做好报表的分类保管和数据备份工作,杜绝报表、数据丢失和漏录现象。
五、请假制度
参加核定和稽查检查的工作人员,需要请假由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因病请假的人员要出具医疗单位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