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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财社[2008]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甘财社[2008]21号)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推动农村低保制度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一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共同安排。

第二条 省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合理安排省级农村低保资金,列入当年预算。市县财政要按当地实际支出需要,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条 市级财政要合理确定市、县两级财政低保资金分担比例,不得加大困难县的负担,以免造成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无法落实。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各地。

中央和省级补助市县的农村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农业人口、绝对贫困人口、人均财力、实际保障人数及工作成效等指标,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五条 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要与各地农村低保工作实绩及农村低保资金财政安排情况挂钩。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一律通过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达。市、县级配套资金要按季拨入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在收到指标文后15日内,拨入“社保资金专户”,同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每季度初拨入“社保资金专户”。拨入“社保资金专户”的农村低保资金及其它救助资金分账核算,单项管理。

第八条 年度终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和“社保资金专户”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年终决算时,“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和“社保资金专户”的结余资金要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隐瞒漏报。

第三章 资金的发放



第九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协商,确定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通过其各乡镇营业网点为农村低保对象办理发放业务。

第十条 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村委会对本村下季度享受低保的人员进行核实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核,经县民政局抽查审核之后,在季度初将低保对象名册和申请资金文件报县财政部门,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入乡镇政府资金专户(有条件的县可将资金直接拨付代办银行),乡镇政府将资金拨入代办银行,代办银行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名单,将农村低保资金划入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低保对象领取低保资金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低保证、银行存折,先到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手续。低保人员办理手续时,要在发放名册上签字,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要在低保证上填写本季度发放资金并盖章。之后,低保人员凭低保证和存折到代办银行或信用社领取低保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低保要以户为单位,核定家庭收入和确定保障水平,不能一个家庭中只保其中一人或部分人员。对无特殊原因,连续半年未领取低保资金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

第十三条 享受农村低保的人员每年认定一次。每年12月份,各地要完成下一年度享受低保人员的认定工作,各村委会根据个人申请,对本村享受低保的人员进行核实,并向群众公示,之后将名册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核查后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将核查结果在低保对象所在乡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方可确定。

第十四条 各代办银行为农村低保人员办理低保金发放业务,不得从个人低保金中提取工本费、邮寄费等。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资金是国家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从低保资金中支付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在资金的分配上,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加强自身监督,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资金分配公正,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在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中,要坚持公示制度,防止优亲厚友,确保低保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众。

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对举报人员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漏。如发生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事件,要追究泄密人员的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要安排适当的资金,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由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九条 、对农村低保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查出的问题,省财政和民政部门要根据违纪金额的大小,在下达补助资金时扣减地方补助。对触犯法律的部门和个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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