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和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暂不与深证成指成份股调整同步调整。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