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见
(延政发〔200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大力宣传,认真实施。市政府专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出台了《延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工作中还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够强、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滞后、市场准入制度推行不力、监管工作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1)各级农业、工商等部门要以农产品市场经营者、监管工作人员和生产农户为重点人群,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2)注重宣传效果。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农业、工商、质监、商务、畜牧、水利、卫生等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免费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发放。
二、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步伐
(3)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把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来抓,以苹果、大棚蔬菜、畜禽养殖为重点,尽快研究制定各类农产品生产标准,并颁布实施。各级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指导培训和推广普及工作。各县区都要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为全面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4)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作为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重点环节,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推动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积极培育名牌农产品。以整县环评和一体化认证为抓手,扩大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规模,逐步建立稳定可靠的安全放心农产品生产基地,为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创造条件。到2010年,力争全市通过各类农产品(含畜产品)“三品”认证的生产基地占生产总规模的比例达到80%以上。
(5)建立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各级农业、畜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控制,对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加强监管,全面落实简明生产规程和安全用药要求进果园、进大棚、进圈舍、进基地措施,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要求科学、合理施肥和用药,监督其建立健全生产档案记录,实现可追溯管理。
三、积极稳妥地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6)坚持“分步实施,逐步规范”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在范围上,从9月1日起,先在全市县城所在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主要农贸市场实施;在品种上,先对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实施。在此基础上,逐步总结经验,扩大实施范围和品种。
(7)加大农产品“三品”认证标志使用推广力度。认真落实农产品入市检验和包装标识管理相关规定,抓住国家对农产品认证标志购买使用实行补贴的有利时机,对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引导和监督生产者使用包装和标识销售,实行凭标志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严格入市环节标识查验。
(8)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凡纳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主要农贸市场和龙头企业,必须配备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对未获得质量安全认证标志的农产品实行入市或出厂检测,并及时公示检测结果,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实行退市处理。要积极创造条件,把农产品产地准出检测制度逐步落实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基地中。工商部门要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自检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9)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市级监督抽检为龙头、县级例行监测为骨干和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生产基地自检为基础的三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满足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各个环节的质量检测需要。
(10)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县一级农业部门要整合内部资源,尽快建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实现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要作好机构、人员编制的审批、核定工作。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满足必要的执法装备配置;要将执法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11)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组织体系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要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为载体,建设放心农产品生产基地,组织农户开展标准化生产,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12)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建设。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站和查询电话系统,使之成为我市农产品质量信息交流和发布的平台。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以及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开和资源互通共享,方便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强化责任,部门联动,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13)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能。农业、畜牧、水利部门负责生产环节和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产地环境监测监管、“三品”认证标志推广和使用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农产品的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公布、生产环节不合格农产品处理以及产地、市场自检业务的指导和检测人员培训等工作。
(14)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和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监督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批发市场落实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市召回制度,并对抽检出的不合格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1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会同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制定和发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商务部门要负责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建立农产品流通企业质量安全行业自律机制;编制、人事、药监、卫生、公安、城管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和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执法监管工作。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贯彻落实
(16)市政府成立延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市长、秘书长、农业局长任副组长,农业、工商、质监、商务、畜牧、水利、城管、公安、财政、发改委、编制、人事、药监、卫生、税务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17)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事关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由温饱转向小康的必然要求。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自觉性。
(18)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大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工作氛围。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社会公共安全范围进行管理,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原因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