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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湘环发[2008]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环发[2008]78号)


各市、州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目前,我省各流域已相继进入枯水期,各大水系、洞庭湖水位、流量明显低于往年同期,并还在继续下降,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大为减弱,水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确保饮用水源安全,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枯水期用水安全问题,特别要求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枯水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枯水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各级环保工作人员要对辖区内重要水体水质保持高度敏感,密切关注水质动态变化,制定和完善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的应对方案,明确责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和出境水水质达标。

二、加强排污单位的监管,对区域内排污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加大监察力度,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重点对工业企业尤其是化工、冶炼、造纸等废水排放重点企业加强监督管理,逐一排查,制定枯水期间工业企业限(停)产减排方案,以备必要时实施。若发生水污染事故,应迅速查清情况,及时按程序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降低污染危害,减少损失,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监管,重点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过程进行检查,防止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浸出、泄露造成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

三、加强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监督,保障已安装的废水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对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从严处罚。

四、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和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特别是敏感断面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发现污染源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总量以及水环境质量出现异常时,监测部门要立即复核数据,并及时报同级环保局迅速分析查找原因,经确认后,迅速上报。

加大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频率,从现在起对敏感断面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旬报制度,并根据水情、水质变化情况加密为周报,具体开始实施的期限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通知为准。枯水期水质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

五、做好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立即对应急监测设备、车辆等进行检修保养,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必要的演练,保障危急时刻出得动、打得赢。

六、各环境保护局要主动向政府提出措施建议,合理调度水资源。各水库和航电枢纽原则上要保证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来水流量或不小于设计最小流量,同时做好随时为下游开闸补水的准备。

七、各市州环保局于11月15日前将组织开展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省环保局污染管理处。

附件:湖南省枯水期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目前已进入枯水季节,为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确保饮用水源安全,进一步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地强降雨期间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状况,请各市(州)环境监测站科学安排加密监测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监测时间:从2008年11月3日开始,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2. 监测频次:各市(州)监测站于每旬开展一次监测(上旬加密监测可与每月五号的常规监测合并)。如水质异常,必须适当加密采样、仔细核实。

3. 监测断面

饮用水源地: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的所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及县区政府所在城市的饮用水源地均应布设监测断面。

敏感断面:衡阳松柏,株州霞湾,娄底江龙滩,湘潭马家河,怀化黔阳托口及各市州自定需重点监控的断面。

4. 监测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具体监测项目为: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汞、铅、挥发酚、石油类;湘江流域断面增加砷、镉;株洲和湘潭的监测断面增加铁和锰;资江流域监测断面增加锑;沅江流域断面增加总磷。

5.数据上报要求:各市(州)若发现水质超标应首先由当地环保局核实,将核实后的超标情况立即电话通知省站,并将核实结果以传真的方式上报省站综合技术中心。各市州监测站必须在每月的10号、20号、30号前及时将每旬的水质监测结果录入湖南省环境监测系统。

6. 各市(州)组织县区环境监测站,开展县区政府所在城市的饮用水源地枯水期加密监测工作,数据上报各市(州)监测站。如遇水质超标情况,市(州)监测站及时上报省站综合技术中心。

联 系 人:樊 娟

联系电话:0731-5583200(综合)

传真:0731-5586119(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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