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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山西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晋教基[2010]4号)和《山西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制度的通知》(晋教基[2008]35号)等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配套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判定普通高中学生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的终结性考试,旨在全面反映普通高中学生在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具体负责,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电教馆配合,各市教育局基教科(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业水平考试省统一考试部分。市(或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部分的具体办法,由市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并报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考试机构与工作人员



第六条 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基教、财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业水平考试业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平考试办”),归口基础教育部门管理,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级水平考试办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考试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工作人员中,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学业水平考试,应采取回避措施。

第三章 考籍注册



第八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凡在“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电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管理系统”)中注册获得普通高中学籍的高中学生都应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未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借读的学生应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考试。

第九条 新生入学,学校须按《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同时,按照《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电子管理系统》统一要求,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基础信息,并组织学生进行规范的数码照相。经市教育局基教部门审核无误后,由省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考籍档案。

第十条 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号。学生准考证号一经确定,如学籍没有变更,一直使用到高中毕业。
凡符合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规定的学生,可以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考籍变更。学生考籍一经变更,原注册学号作废,不得重新启用。
新增考生的准考证号,在相应年级的准考证号的尾号后继续编排,不得填补空号。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空号,不再启用。考生参加补考,仍使用原准考证号。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在“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电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管理系统”)中进行。市、县、学校按照学业水平考试设定的工作流程,从“电子管理系统”中导出考生基础信息、检查考籍(学籍)变更情况,填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考信息表》(附件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简况表》(附件2)、《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变更表》(附件3)、《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4)。各市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考籍管理、考试报名费收缴、学生基础信息核对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4月底前,各市水平考试办通过“电子管理系统”汇总各考点报考情况,做好检查复核统计工作,及时将学业水平考试考生信息库、考籍变更表、报名简况表、试卷预订单、编排考场情况等材料报送省水平考试办,并上缴考试报名费,同时停止办理考籍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每年5月底前,在省水平考试办确认所有信息后,由市水平考试办负责准考证的打印、签章,并将准考证发放到各高中学校,由学校统一保管,学业水平考试时发给学生。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凭证,如有遗失,须由考生本人写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由市水平考试办审核补发。

第四章 命题、制卷



第十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全省统一考试的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政治、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等8科的必修课程。

第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在省水平考试办直接领导下,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实施(其中信息技术由省电化教育馆负责)(命题工作细则见附件5)。

第十六条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编写各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其中信息技术由省电化教育馆负责)。报省水平考试办审定后在省教育厅网站发布。

第十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的命制和题库建设,由省水平考试办和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共同负责(其中信息技术试题和题库由省水平考试办和省电化教育馆共同负责)。
命题的基本原则是:以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适合模块教学特点,从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强调对学生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查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试题的难易度适当,不同能力层次试题的分布比例合理,梯度适宜。建立并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和试题审评制度,逐步实现学业水平考试的标准化。

第十八条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和省电化教育馆每年按照严格的资格审查程序,在全省范围内物色骨干教师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
命题人员资格:(1)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组织纪律观念强,能严守国家机密。(2)业务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有较丰富的命题和教学经验。(3)本人没有直系亲属在普通高中相应年级就读。(4)易于合作,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与每个命(审)题人员签订保密工作协议,并由公证处进行保密公证。命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和保密纪律,凡违反保密合约造成泄密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命题在国家规定的保密场所进行,入闱人员全封闭,直到考试结束。命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命题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一考试科目试卷(试题卷和答题卷)的印制、制卷厂家的选定、印刷试卷的监控等工作由省水平考试办负责(试卷印制、运送、保管细则见附件7)。
信息技术采取由省统一组织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测试方式(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9)。

第五章 实施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实施由各市水平考试办按照《考务工作管理细则》(见附件8)负责组织。

第二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以市、县(区)为考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考区主任,为该考区第一负责人,并请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组织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应急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各考区设若干考点。文化课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市、县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之间混编考场;如区域内混编考场确有困难的,或地处农村、离城区较远的普通高中学校,可单设考点,校内混编考场,但必须由外校教师监考。信息技术课考试原则上在本校设置考点,由外校教师监考。

第二十五条 考点设主考一人,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考是考点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恪守《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11)。

第二十六条 每个考点根据考生人数设若干考场。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巡视员。监考员与巡视员由各市、县水平考试办聘任。监考员和巡视员必须恪守《监考员、巡视员职责》(见附件11)。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遵守《考生守则》(见附件12)。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省、市、县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必须派巡视员到考区,监督、检查考区考试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级学业水平考试办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公布。遇有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省水平考试办。

第三十条 副题的启用:
1、由于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市、县水平考试办未能及时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市、县水平考试办必须及时上报省水平考试办,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补考。
2、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县、市水平考试办必须立即报告或联系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省水平考试办。经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则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并宣布此次考试结果无效。经省水平考试办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3、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实施办法》相应条款执行。省水平考试办确定考试时间和考试成绩的等值处理,并负责提供副题和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第六章 评卷及成绩报告、记录、公布



第三十一条 评卷工作由省水平考试办统一组织,文化课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以市为单位集中进行,省水平考试办为各市提供省命题的7个学科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信息技术考试判卷由省水平考试办集中进行。各市教育局要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评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门人员集中评卷、登分,严格按照《学业水平考试阅卷工作管理细则》(见附件10)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第形式呈现。按照所有考生成绩分布划分为a、b、c、d(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由省统一组织的考试科目的成绩评定以市为单位划分等第。其中排名为前20%(含20%)的考生为a,前60%~21%(含60%)的考生为b,前95%~61%(含95%)的考生为c,96%以后的为d。
学生每科目考一次,成绩为d等级(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合格(c)、不合格(d)两个等级。补考工作由学校组织。

第三十三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由市水平考试办进行成绩汇总和等级划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原始成绩和等级报省水平考试办,省水平考试办通过审核后确认考生成绩等级,并打印考生成绩单下发到各市。

第三十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经省水平考试办审核后公布。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省、市要建立评估、分析制度,及时向学校提供有关资料,以利于指导教学,发挥学业水平考试的导向作用。

第三十五条 成绩公布的同时,省教育厅将及时做好数据统计与分析,编制《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公布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校,充分发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导向功能。

第三十六条 每年学业水平考试结束,省教育厅按一定程序,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答卷,进行试卷抽样分析,并将抽样分析结果提交命题组,评价试卷质量,改进命题工作。

第三十七条 所有数据处理结束后,省水平考试办将当年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导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数据库,并导入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电子管理系统,按年级以市为单位刻录光盘备份(一式两份),贴好标签,写上文件名、备份日期后存档。

第七章 学业水平考试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包括:考试信息管理、考籍管理、成绩管理、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试成绩与等级、试卷分析及评价报告等。各市要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考试信息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同时要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及时公布有关考试信息。要及时对本市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教育厅报告考试信息。

第四十条 考籍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考籍档案,办理考籍变更手续。考籍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统一管理,各市、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处)按《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具体负责。

第四十一条 成绩管理包括建立成绩档案,成绩变更,出具成绩证明等。省教育厅建立电子管理系统,负责对全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审核、调整、转化。各市要建立考生考试卷面分和等级档案。
凡因转学、升学、招工、参军、出国留学等需要,要求提供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可凭有关文件和市水平考试办证明向省水平考试办查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四十二条 省、市水平考试办均应建立完整的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档案。学业水平考试档案的内容主要有:有关文件、通知及材料、资料;本级管辖的所有考生的考籍与成绩档案(含电子档案);有关报表、信函、总结材料等;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情况(包括组织机构的领导、成员、命题人员、主考、监考人员、阅卷人员、成绩处理人员情况等);考生的试卷由市水平考试办统一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各市水平考试办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必须确定专人收集、整理档案,有专柜存放,保证档案的安全。
档案要分类归档,装订成册,按学生入学年份编号码,做到全面、清楚,便于查阅。

第八章 经费



第四十三条 要保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必要设备。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文件的规定,参加省统一考试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报考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的费用在收取的考试报名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地方教育事业费补助。

第九章 保障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公正,省教育厅与各市教育局签订学业水平考试领导责任承诺书,各市教育局也要与所辖县(区)教育局及考点主任层层签署学业水平考试领导责任承诺书。每年考试结束后,省教育厅对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定期表彰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中,如发生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监考人员违纪、考试纪律混乱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按照《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见附件13)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立试卷抽检制度。省、市水平考试办实行试卷抽检制度,以保证阅卷质量。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未经省水平考试办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翻印、出版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标准》、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等资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级学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起实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考信息表

市: 县(市、区): 学校: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注册学号

学校

备注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省、市、县、学校各一份。市、县、学校盖章有效。

填表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简况表

市:

序号

学校名称

学校代码

报名号起讫

实际考生数

空号数

备注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省、市各一份,市教育局盖章有效。

填表人(签名):复核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附件3: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变更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校

年级

班级

原注

册号

新注

册号

变更

原因

备注

          
          
          
          
          
          
          
          
          
          
          
          
          
          
          
          
          
          
          
          
          
          

说明:
1、填写“变更原因”时选择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其他等。其中转入要在备注里说明何时何校转入,转出要说明何时转到何校。
2、本表由各市填写,汇总本市考生考籍变更情况,一式两份,市教育局留存一份,报省一份。市教育局盖章有效。
3、已参加省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需另附已考科目成绩。

填表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市教育局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预订单

市:

 

 

物理

 

地理

 

历史

 

通用技术

 

化学

 

生物

 

思想政治

考生人数

 

 

 

 

 

 

 

预订试卷份数

 

 

 

 

 

 

 

合计袋数

 

 

 

 

 

 

 



说明:此表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盖章有效。

负责人(签名):(市教育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细则

一、命题准备
1、印制好各学科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稿纸、试卷难度估计表、试题分类表、命题资料登记表和命题工作保密合约等文本。
2、准备好各学科组记录本、草稿纸、绘图纸、笔、浆糊、剪刀、钉书机(针)、命题稿纸、命题资料和绘图工具等物品。
3、命题人员由骨干教研员和优秀教师组成,一线教师一般应占命题人员的60%以上。命题以学科为单位,每学科设组长一名,组长通过“公推制”产生,实行组长负责制。
4、命题场地要保证实行全封闭管理的需要。

二、试题命制
5、命题组学习有关考试命题的文件和规定,分析教学实际,研究制定本次命题的计划书及办法。
6、编制各学科命题双向细目表。
7、根据普通高中教育培养目标、课程标准、考试标准和教学实际以及双向细目表的各项要求,命题人员每人拟命一份试题或根据命题人员的知识水平、命题经验等情况进行合理分工,每学科拟命2套试题。拟命试题的同时,应拟定好相应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须对每一道试题中的每一步骤或解答要点(或可接受的其它解题方式)作详细的规定。
8、命题者应适当多命制一些试题备用。在复查或审题时,如发现某些试题有问题或有争议,应立即予以调整。
9、学科组集体讨论拟定的成套试题,然后融合组成等值等量的正、副两套试卷(含参考答案)。
10、命题教师分别独立地对正、副试卷作答,勘误补漏,判定试题阅读量、答题量与考试时间是否合理。
11、命题组长负责对正、副试卷的定稿,并分别对试题进行自评与讨论。自评讨论时,既要检查和分析试题的内容和数据,又要检查和审核试题的答案和评分标准,然后在学科组中进行交叉审题,最后定稿。
命题结束后,各学科命题组要做好正、副试卷的归档工作。档案材料包括试题原稿(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清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双向细目表及有关材料。档案材料收齐整理后,在档案封面贴上命题目录后交命题管理人员(保密人员)分别验收密封。

三、试卷编制
12、试卷按a、b两种答卷类型编制。
13、试卷的题量要适当,运用的符号、术语应规范、统一。
14、试题排列顺序有利于考生阅读和答题,同类题型应把分值相同的试题编排在一起,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选择、填充、改错、判断等题型尽量往前排列,问答(简答)、计算、辨析、论述、作文等题型尽量往后排列。
15、试题陈述语言简洁、连贯、无歧义,图文匹配,插图标注准确清晰。注意使用不同字体以区分试题材料与正题。
16、试卷版面设计科学,格式规范。试卷用“××年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试卷”作标题。各科试卷要有整卷说明(包括题数、考试时间、总分等基本信息),试题应该说明解答要求和分数。整卷的大题和小题应分别连续编号,大题用中文数字连续编号标示,小题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标示。若一小题中有几个问题的,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加圈标示。选择题答案序号用大写的a、b、c、d标示。同一道试题不得跨页排印。试卷每页的下端应有脚码。
试卷中的标点符号:英语学科使用英语规范的标点符号,其它学科使用汉语规范的标点符号。
17、卷面的卷头、卷尾和换页处要有醒目提示。

四、审题要求及程序
18、双向细目表和试题符合普通高中教育培养目标、课程标准、考纲和教学实际,无超标现象。
19、试题符合命题原则。
20、试题符合考试标准的要求,试题结构、题目难度、分值、时量和有关指标达到双向细目表所列标准。
21、试题符合考生水平,难易适当,无偏题、怪题以及计算、证明繁琐和人为编造的似是而非的题目。
22、试题内容、答案正确,评分标准合理。题干表述准确,题意清晰,语言文字简洁明了,无逻辑语法错误,术语、符号、缩写、图表规范。
23、内容和用语避免民族、地区、性别差异及人名等方面可能出现的提示(暗示)或其他问题。
24、图示必要、正确、清晰。
25、两套试题时量、难易度、分值等值。
26、审题结束后,对不科学、不合理、不符合考试及命题指导思想的试题或试卷编制方面的问题,审题人员应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可要求命题人员进行修改或重新命制。
27、各学科命题组分别根据审题人员的意见进行讨论和修改。修改无误并经命题组长签名后,方可交付排印。

附件6: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人员工作守则

1、命题人员须与省教育厅签订保密合约,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2、命题期间,所有命题人员(含保密、保卫、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封闭管理;未经命题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人不得离开命题工作地点。
3、命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就餐时间,保卫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地点;休息时间,命题人员可在指定的区域活动。
4、工作时间,禁止服务人员进入命题人员房间。服务员只能在休息时间进房打扫卫生、送开水。
5、命题人员及所有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命题现场,不准会客,不准打电话或写信。特殊情况需打电话,必须经领导小组指定的负责人批准后,用指定的电话通话,并有保密员在场监督。
6、命题期间,设总保密员一人。总保密员负责每天检查各学科组保密工作,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及时报告。
7、命题工作一律在工作室内进行,任何与试题有关的资料、草稿纸等不得带出工作室。命题人员不得在工作室以外讨论与命题有关的问题。工作时间,各学科组之间不得串门。
8、命题工作中,每学科指定一人负责本学科命题的保密。所有资料、字纸由学科保密员负责保管和保密。
9、命题工作结束,由学科命题组长与保密员共同将试题密封,在密封条上签字后交总保密员保管。所有与命题有关的字纸一律装袋加封并送交总保密员,由总保密员统一销毁。命题资料全部装入密码箱上锁,交总保密员保存至考试结束。
10、保卫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负责命题工作区域的保卫工作,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命题工作区域。

附件7:
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印刷、保管、运送工作细则

1、参加考试试题印刷、包装、保管的工作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度的责任心,遵守纪律,原则性强,听从指挥。

2、要坚持“严守机密、慎之又慎”的原则,从接触试卷纸型或试卷之日起,直到考试结束,做到:不回家、不外出、不会客、不写信、不打电话、不单独行动、不谈论试题内容。

3、遵守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作地点和住所,都应按照门卫的规章制度,登记自己的进出时间、原因和同行人。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刷车间和试卷保管室。

4、试题印刷过程中的废纸、废卷要集中收缴,专人保管,不得失散片纸只字。每班的所有密纸、废卷都要统一交付试卷保管室清点。包装过程中废纸每天销毁一次,销毁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待纸燃尽,将纸灰捣碎后再离开。

5、印刷试题应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避免差错和事故。有关人员在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之后,必须签字以示负责。

6、试题纸型和清样必须有专人负责收藏和保管。印刷试题的铅版、胶片、锌皮等亦要专人负责妥善处理或销毁。

7、试题包装实行单科包装,严防混淆科目。试题装袋前,首先检查试题袋封面科目,是否双舌,袋内是否装有试题封面、试卷封条、试题袋封条、考场记录单。检查无误后,按每袋30份试题装袋,包装完毕后,均应清点核对数目,完善交付手续,发现差错或疑问要及时报告和纠正。

8、试卷保管工作人员要奉公职守,日夜值班,做到人不离试卷。

9、防火、防盗、防事故,克服麻痹思想,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10、要互相监督,对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11、试卷交接第一流程包括:制卷厂家→市保密室→县(区)保密室→考点保密室→考场;第二流程包括:考场→考点保密室→县(区)保密室→市保密室→集中阅卷点。此外不得再增加任何试卷交接环节。

12、在每个试卷交接环节中,都必须持统一的《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交接表》,在保密员、保卫人员、水平考试办负责人同时到位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在试卷交接过程中,须严格履行试卷交接签名手续。

13、领卷人员在领卷时必须认真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卷袋完好程度,如发现试卷数量不符、卷袋破损,可拒绝领取试卷,并报上级水平考试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14、试卷运输必须采用金属密封车,并保证车况良好,门锁完好。县(区)到考点的试卷运输可采用车况良好、密封性能良好的小车或面包车。禁止用其它交通工具运输试卷。

15、试卷运输必须配备保密员、公安人员(武警)、考务人员随车押运。在运输的全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禁止运卷车辆在途中停车过夜。

16、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试卷运输车,严禁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试卷接送时间,由各级水平考试办确定。

附件8:
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

一、考点设置
1、学业水平考试考点管理由各市学业水平考试办负责。各考区设若干考点。文化课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市、县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之间混编考场;如区域内混编考场确有困难的,或地处农村、离城区较远的普通高中学校,可单设考点,校内混编考场,但必须由外校教师监考。信息技术课考试原则上在本校设置考点,由外校教师监考。
2、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监考人员由市统一聘任。各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1至2名,巡视员2名。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男、女混编。相应班级的班主任、本校相关学科的任课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教师均应予以回避。每个考点应配备若干场外考务工作人员,协助主考维护考点秩序,处理应急事项。
3、考前,要召开主考、副主考、巡视员会议,进行思想动员,布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与任务。
考点要认真组织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人员的考务培训,组织学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程序及指令、违规处理规定、监考人员职责、考生守则等,熟悉试卷分发、卷首填涂、缺考卷处理、答卷ⅱ的装订密封等项要求。
考点要组织全体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和答题培训,学习“考生守则”、“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等规定,明确答题方法和要求,做好学生填涂答卷的技术指导工作。
4、各考点校门上方应悬挂“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学考点”的横幅,在考点门口的醒目处张贴“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日程表”、“考场分布图”、“考生守则”、“监考人员职责”、“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等材料,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5、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试卷保密室。在考务办公室准备好蓝(黑)墨水、垫板、胶水、草稿纸、剪刀、装订用的夹子、锥子、针、线等用品。
考前一天,考点要布置好考点和试场,检查考点广播线路、通信设备、供电照明设备,清理试场内可能与考试有关的黑板报、宣传栏、讲义资料等,组织监考人员和学生熟悉试场,并预先制定防范措施和处理方法。
6、考场要求宽敞明亮,光线充足,整洁、卫生、安静,桌椅平整、清洁。草稿纸、蓝黑墨水等物品准备齐全。
考场门口要张贴“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场标贴”,标明“第×考场”、“准考证起讫号”等标志。
7、每个考场30人,考生座位必行实行单人、单桌、单行。考生座位安排和答卷分发示意图如下(a、b表示答卷类型,1,2,3,……30表示考生准考证号顺序和座位号):

讲 台

a 1

b 12

a 13

b 24

a 25

b 2

a 11

b 14

a 23

b 26

a 3

b 10

a 15

b 22

a 27

b 4

a 9

b 16

a 21

b 28

a 5

b 8

a 17

b 20

a 29

b 6

a 7

b 18

a 19

b 30



8、考点应在规定时间,派两名工作人员按照“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守则”的要求,领取、运输、保管学业水平考试试卷。
9、报到领卷。考前40分钟,主考、巡视员、考务人员报到,领取试卷,核对科目、袋数、检查封条,清点备用卷。
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报到,佩戴好工作证。两名监考人员一起领取试卷和草稿纸,核对试卷的科目、袋数,确认无误后签收。

二、考前工作
1、考场检查: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在黑板上书写本场考试科目、时间、试卷页数等内容。
2、考生进场:考前1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把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考生进场时,除携带允许的必备文具外,其它物件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监考教师宣读 “考生守则”,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3、启封试卷:考前10分钟(由广播统一指令),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核对检查试卷科目、份数、页数。若有问题,立即报告主考处理,并作好异常情况记录,将袋内检验员工号标签粘贴附上。
检查完毕,分发答卷ⅰ和草稿纸,并核对答卷ⅰa型、b型的分发是否正确,严防前后左右相邻出现同类型答案。分发完毕,提醒考生在答卷ⅰ规定位置上,用蓝、黑水钢笔或圆珠笔写上姓名、准考证号,用铅笔(2b)填涂准考证号、学科。在草稿纸上写上姓名。
4、分发试卷。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和答卷ⅱ。分发完毕,监考人员应及时提醒考生核对科目、试卷页数,检查有无空白页、缺页。如有问题,立即报告主考妥善处理。提醒考生在答卷ⅱ的规定位置上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

三、考试过程
1、考生答卷:考生在考试铃响后方可答卷。开考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禁止入场,作缺考处理。终考前30分钟方可离开考场。
2、巡回检查:开考后,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必须认真仔细地巡回检查,逐个检查考生与准考证上照片是否相符,以防冒名顶替;检查考生卷首的填涂情况,如有遗漏或错误,应当场要求考生补填或改正。
3、缺考处理:开考15分钟后,监考人员填写缺考答卷上的准考证号、姓名、座位号,填涂答卷ⅰ的缺考考号、学科及缺考标记。考务人员根据“考场编排表”核查各考场人数,记录考生的缺考情况,在答卷ⅱ指定位置加盖“缺考”、“空白”章。
4、考场巡视:开考后,考点主考、巡视员等考务工作人员要巡视各试场,了解施考情况,及时处理偶发事件。
5、试卷袋面记录:监考人员处理好缺考试卷后,在试卷袋面与答卷ⅰ袋面上填写好县(市、区)、考点、科目、准考证起讫号、实考人数、缺考、空号号码。两名监考人员交叉复核袋面记录。
6、严肃考纪: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人员职责”,严守考场纪律,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与本场考试无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观望和说笑。
在考试期间,严禁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主考,如实记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由考点主考按规定作出处理。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放好试卷。监考人员按次序收卷,收卷结束后,组织考生有序离场,防止考生作弊或带走试卷。

四、收卷与装订
1、收卷:监考人员在收集答卷时应严格按准考证号、座位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序,除空号外不得跳号、漏号。校核答卷份数,防止漏收答卷,检查有无缺损,收齐试卷和草稿纸。试卷和草稿纸由学校集中封存,直至考生成绩公布无疑后再行处理。
2、清理考场:监考人员离开考场前必须清场,检查有无答卷、试卷、草稿纸遗留在场内,并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3、验收封装:考点考务人员应仔细检查验收各考场答卷,复核完毕,答卷ⅰ直接装袋密封,答卷ⅱ须装订后与《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装袋密封。装订答卷ⅱ时,切勿倒装或暴露考生信息,切勿将答卷ⅰ、ⅱ混装。监考人员、复核人员都必须在答卷封装袋上签名。

五、回卷
各考点应分学科、按考场顺序从小到大分别捆扎答卷袋,连同备用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和《巡视纪要》及时报送县(市、区)水平考试办。回卷前,考点必须登记好缺考信息,逐级上报。回卷时将打印好的缺考登记表上交水平考试办。
各县(市、区)水平考试办将考点报送各类答卷、材料分别整理,在规定时间内送到市水平考试办。

附件9:
山西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细则

1、考试内容
依据《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考试内容为必修模块加一个选修模块,各占50%。其中选修模块包含算法与程序设计、多媒体技术应用、网络技术应用和数据管理技术四个模块,学生根据学习情况,从中自行选择一个模块进行考试。
2、试题命制
由省电教馆负责编写《山西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并按照《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要求严格遴选命题人员,依据《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细则》(附件5),严格恪守《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人员工作守则》(附件6),组织试题命制。命题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
3、考试方式
本学科采取基于互联网的在线考试方式,以“山西基础教育网”为平台,考生通过登录“山西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系统”进行考试。考试期间,考点学校必须保证考试管理机与互联网连接畅通。
4、考试场次
本学科考试分场次进行,每天考五场,每场考试时间为60分钟。每天首场考试时间为8:00,场次间隔时间为半小时。
5、考点审核
原则上各普通高中学校都是考点。各市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要按照省下发的考场配置标准对申报的考点进行审核。考点的审核安排在每年三月份进行。
6、考生注册
根据《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考藉一体化”的要求,与其它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使用相同考籍档案,不再单独注册。
7、考试监考
根据《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附件8),监考工作由市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学科的监考工作应采取校际交叉的办法进行,并安排巡视。每个考场派两名监考员,由信息技术教师担任。
8、成绩评定
考试结束后,系统自动收卷,并与监考记录一并回传到省中心服务器,进行自动阅卷评分。根据《实施办法》中的成绩评定办法,系统自动对成绩进行等级划分。并生成统计分析报告,上报省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

附(1):信息技术考务流程图(略)

附(2):
信息技术考试流程

1、省电教馆启动考试;
2、监考教师同步考试数据;
3、监考教师检查考场的软硬件环境;
4、开考前10分钟,考生持本人《准考证》经监考员查证并发放登录密码后进入考场,在指定的座位就坐;
5、监考教师核对准考证号,座位号;
6、收到考试信号后,考生输入准考证号、密码,仔细阅读《考生须知》,正确选择考试模块,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姓名和照片),发现个人信息错误时要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7、按照系统提示,考生开始答题,考试系统开始进入倒计时状态;
8、考试过程中,监考员应利用考试管理系统进行考场监控,并将考生本人与考生准考证照片和考试界面照片逐一核对,如出现不符,应及时作出处理;
9、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断电、死机等导致的换机考试和网络出现中断等意外情况时,应按照考试应急方案的指导进行处理。如果无法处理时,应立即上报上级管理部门,以得到及时的解决。
10、考生答题完毕,提交试卷;
11、考试结束,考生离开考场。

附件10:
学业水平考试阅卷工作管理细则

1、文化课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以市为单位集中进行,信息技术考试判卷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集中进行。
2、各市教育局应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3、各市须成立分学科的阅卷专家组,负责根据省定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制定评分细则,并指导评卷按照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评卷。
4、各学科要成立分学科的评卷小组,每学科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学科评卷组组长须由中学高级教师担任并恪守《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见附件11)。评卷人员由学校或教研室推荐,市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聘任。评卷人员以本学科的高中教师和教研人员为主,具有本学科中学中、高级以上职称。评卷人员要遵守《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11)。
5、各学科评卷小组要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未经省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6、除各学科评卷组外,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应设立评卷质量检查组,负责评卷质量的检查工作。对出现的评卷质量问题,检查小组要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评卷结束后,写出评卷质量分析报告。
7、评卷地应切实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答卷要存放于加锁柜或安装有防盗门窗的室内,存放现场必须昼夜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应编写保密号码。试卷阅后及时收回,集中保管。各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和送交试卷,避免差错。
8、非选择题评卷要符合以下要求:
(1)评分要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采取流水作业法,评后进行同组交叉复核。作文题要两人共同评阅,取其平均分数。评阅过程中如有分歧,须经过讨论解决,不能统一时,由评卷组长仲裁或向上级请示后解决。
(2)非选择题只记得分,不记扣除的分数。在有错误的地方作单下划线记号;完全答错或未答的,在成绩栏记“0”。如发现答卷中有严重政治错误或雷同现象,需经集体讨论审定,确认后在错误或雷同处划双下划线记号,在试题成绩栏下划“×”号,同时另作记录。
(3)大题的得分,由评卷教师写在题首成绩栏内,并在题首相应位置签署姓名。大题中的小题得分,写在小题的番号上。评分一律用红色墨水(油墨)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楚。
(4)卷首成绩栏由复核教师负责填写。复核教师对每题的得分复核无误后,记入卷首各题成绩栏内,并签字。对错评、漏评的试题,复核组要进行纠正,并在改动的分数下签署姓名。
(5)累计总分时,必须首先校对题首和卷首的分数是否一致,要经过二次合计,确认无误后,用红色墨水(油墨)笔填入总分栏内,并在总分栏右侧签名。
(6)在评卷记分的整个过程中,各小组组长要随时检查本组教师的评卷情况,及时纠正偏差和调整评卷工作进度。
9、选择题阅卷须符合下列要求:
(1)评卷前要培训阅卷工作人员,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维护调试工作。
(2)编制阅卷软件,评卷前,阅卷软件须经过试运行。在正式阅卷时,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3)评卷工作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墨水(油墨)笔,不准携带其它笔、橡皮、磁盘等进入评卷场所。阅卷组应备有专用铅笔和橡皮,由专人保管。
(4)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原答题卡保留备查。
(5)要建立完善的工作记录,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时,要填写《数据库文件修改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的数据,并要有阅卷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6)标准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两名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无误;标准答案在计算机中的贮存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
(7)阅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技术设备,防止人为或计算机病毒的破坏。
(8)选择题评卷结束后,应将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磁盘,制作备份盘,保存好数据。
10、登分、核分须遵守以下工作程序:
(1)各市水平考试办负责考生成绩的登记、审核工作。阅卷完成后,由各市水平考试办负责登分录入工作。录入可以在“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中直接录入,也可以在“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中下载录入模块,采用规定格式,在系统外录入,然后导入学业水平管理系统。
(2)非选择题登分,登分人员须在登分前认真检查密封线、密封签是否完好,卷面分数是否准确,有无错评、漏评,如发现问题要通过原评卷组纠正。
(3)登分时,须有两人同时在场,按照考场座号顺序,认真填写《考试登分表》。一个考场登分结束后,要进行复核,如有差错需经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名。登分结束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如发现有改动但无签名的《考试登分表》,必须重新登录。
(4)选择题成绩一律采用读卡录入。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力,依据《考试登分表》,填涂《学业水平考试登分卡》。每张卡填涂结束,必须进行复核,无误后,集中进行录入。涂卡、录入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5)选择题、非选择题阅卷、登分结束后,要进行成绩合成。合成过程中要进行查零(即选择题、非选择题一方为零、另一方有成绩)、查漏(即与编排考场数量不一致)复核。如有差错,经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予以更正,填写《查零、查漏勘误登记表》。
(6)各市水平考试办要成立作弊处理组,按规定对作弊卷进行处理。处理意见填在《山西省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记录单》上。
11、录入完毕核查无误后,各市应及时拷贝学业水平考试数据文件,刻录光盘(一式两份),贴好标签,标注文件名,做好学业水平考试数据备份和存档工作。做好备份与存档工作后,通过“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中上报到省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
12、评卷结束后,各学科评卷小组要写出详细的试卷分析报告(含各分题相关数据分析),报市水平考试办。《试卷分析报告(含各分题相关数据分析)》和《评卷质量分析报告》由市水平考试办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送省学业水平考试办和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13、评卷所有工作结束,各市要将考生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期为当次考试结束后半年。考生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之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附件11:
各类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巡视员职责
1、巡视员在考试前一天到达工作岗位:
(1)检查考区(点)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2)检查考点、考场准备落实情况。
(3)检查试卷保管、运送过程中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若发现有不妥之处,巡视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改正或改进建议。如遇重大问题,巡视员及时向上级反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巡视员有权对考试组织及考风考纪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对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巡视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当地考试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3、巡视员有权对考点、考场的试卷保管、分发、呈送和备用试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以上工作环节有失密或泄密情况时,要及时逐级报告省考试领导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4、巡视员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主考、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有权过问并会同当地考试领导小组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5、巡视员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违反纪律事件,有权当场质询,会同当地考试领导小组进行处理,并逐级报告处理意见和结果。
6、考试巡视工作科采取各考场巡察或在固定考场监察等方式。
7、考试结束后,应将考试巡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局,并向派出单位汇报。

二、主考、副主考职责
1、主考在考区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是考点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3、负责本考点试卷、备用卷的管理与使用。
4、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与巡视员共同协商处理偶发事件。
5、负责本考点试卷、答题卡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题卡装袋与密封,并签名。协助考试管理机构指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保密室。
6、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取考试管理机构。
7、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向考区考试管理机构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三、监考员职责
1、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3、检查试卷、答题卡是否有破损,并核对试卷袋上表明的科目及考试时间,核对无误后携带直入考场。
4、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督促考生填写姓名、考号,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应知道其改正。对缺考考生的答题考,负责填(涂)考号,在“姓名”处加盖“缺考”印章。对未使用的空白答题卡加盖“空白”印章。
5、指导和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作弊行为,认真执行有关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6、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7、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题卡及演草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8、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9、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10、考前、考后要检查、清理考场。

四、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1、领导和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2、学习、掌握省制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人员制定评分细则。
3、培训评卷教师。在正式评卷前,要组织评卷人员学习、掌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指导试评,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地掌握评分标准。
4、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接受质量检查组的监督检查。裁决评卷过程中有关执行评分标准的分歧意见。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评卷人员,有权辞退。
5、评卷结束后,做出试题、试卷的分析报告,并对试题、评分标准提出意见,由市水平考试办送省水平考试办。

五、评卷人员工作职责
1、服从领导,遵守“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熟练掌握评分标准,按时完成任务。
2、评卷一律使用红墨水(油墨)钢笔或圆珠笔,记分要清楚,如有更改,必须由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
3、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评卷人员不得私自拆密封答卷册,不得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考号等,不得涂改考生答案及成绩;在规定的地点评卷,答卷不准带出阅卷室,评卷情况不准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进入试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有关评分的文件、资料带出工作场所;保证评卷场所安全、安静。
4、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污答卷。

附件12:
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守则

1、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2、每科开考15分钟(信息技术学科开考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方可离开考场(提前离开考场须在终考前30分钟)。考试期间因病或上厕所需暂离考场的,应先举手请示,经主监批准后,由后备监考人员陪同前往。答卷ⅰ要求用2b铅笔答卷;答卷ⅱ要求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卷;此外,除有关科目必备的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3、考生要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只能在答卷纸、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或涂黑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卷型等,不得在答卷、答题卡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4、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5、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
6、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
7、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式、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8、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9、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反扣考桌上,待监考人员将答卷、答题卡等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考区逗留、喧哗。

附件13:
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

第一章 考生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水平考试办取消其考籍。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水平考试办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水平考试办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并由水平考试办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
4、在监场过程中有擅离职守、为考生通风报信、睡觉、看书、与其他监考人员谈话等行为之一的;
5、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水平考试办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九条 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学业水平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平考试办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他人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
3、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检查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三条 水平考试办发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市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由市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水平考试办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取消考籍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被处理人因受到停考、取消考籍处理要求举行听证的,参照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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