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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旅游局关于抚顺市旅游地接奖励(试用)办法


【颁发部门】 抚顺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充分调动我市旅行社开展旅游地接业务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市旅游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促进地区旅游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抚顺市各旅行社。

二、奖励标准

一年内地接域外游客100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人民币1元;300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人民币1.5元;500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人民币2元。

一次引来自驾车30台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2000元。

三、奖励条件

(1)组织域外游客在本市游览二处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点(其中:红河峡谷漂流、皇家极地海洋世界、赫图阿拉城、三块石国家森林公园、清永陵、萨尔浒风景名胜区、夏湖风景区、猴石国家森林公园、中华寺必选其一);

(2)组织域外游客入住本市;

(3)全年无较大安全和服务质量事故。

四、申报程序

参与地接奖励的旅行社必须于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局报送上季度《抚顺市旅行社地接域外游客登记表(国内/入境)》,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接待计划书;

2、与客源地组团社签署的合同传真确认件、相关票据;

3、接待散客的台帐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4、旅游门票收据和食宿证明。

5、县(区)旅游局提供的查验证明。

自驾游的申报采取“一团一报”的办法,并由所到县(区)旅游局派员现场查验、予以证明。

市旅游局对旅行社地接数量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统计和审核,建立台帐和档案库,并对地接情况予以公示。对申请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奖励申报资格,并追回已颁奖励。

五、奖励办法中未包括的旅行社其它地接形式,旅行社可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旅游局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书面答复,作为奖励的依据。

六、以上奖励均以旅游景点门票抵值。

七、本办法由抚顺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抚顺市旅游局

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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