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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2008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试行办法》,加强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单位效能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职责,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其行为尚未达到追究纪律责任而对其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和法律法规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未执行首问责任制或者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不允许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办事结果的;

(三)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规定不佩证或者不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正的;

(五)工作日中午饮酒、上班时间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或者上网炒股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厅党组的决定、决议,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执行不利,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宜或者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厅机关(单位)工作制度,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正或改正不彻底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不应承担义务的;

(七)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八)利用管理和行政许可权限“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

(九)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十)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未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一)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 处(室、局)、单位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对处(室、局)、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而不执行的;

(三)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投诉工作机构转交办的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投诉人,情节轻微的;

(五)泄露党和国家工作秘密,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八条 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由所在处(室、局)、单位或者厅效能监察部门作出。

第九条 宣布诫勉教育或者效能告诫决定时,作出决定的处(室、局)、单位应与被诫勉或告诫的对象谈话,并向被诫勉或者被告诫的对象送达《诫勉教育书》或者《效能告诫书》。诫勉教育或者效能告诫的材料存入本处(室、局)、单位廉政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人事部门。必要时,对给予效能告诫的当事人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各处(室、局)、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内被诫勉教育3次(含3次)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

第十一条 被告诫人应在接到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日内写出书面检查,对其错误进行深刻反省,并提出改正措施和期限。书面检查经处(室、局)、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阅后,送厅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厅人事劳动处同时备案。

第十二条 效能告诫期限为6个月。被告诫人应当在效能告诫期满5日前将改正情况报送本处(室、局)、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根据其实际表现,提出是否解除效能告诫的意见,并报厅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厅人事劳动处。经批准同意解除效能告诫的,由作出效能告诫的单位向被告诫人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

第十三条 效能告诫期间,被告诫人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效能告诫。提前解除效能告诫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效能告诫期间,被告诫人不认真改正错误,或工作无明显改进的,可延长其效能告诫期,延长期一般为3至6个月。延长期间仍无明显改进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岗位、降职、辞退等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处(室、局)、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含3次)以上的,应报厅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经同意按有关程序由人事劳动处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辞退。

第十六条 处(室、局)、单位工作人员对受到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处(室、局)、单位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上一级部门(或驻厅纪检组)提出书面申诉。上一级部门(或驻厅纪检组)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消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处(室、局)、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牧厅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厅属其它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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