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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兴隆地区热矿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价价管[2009]1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兴隆地区热矿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琼价价管[2009]154号)


万宁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调整兴隆地区热矿水价格的请示》(万价[2009]1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经研究,现就兴隆地区热矿水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兴隆地区热矿水价格由2.50元/吨提高到4.50元/吨。

二、为衔接各地热矿水价格,今后凡涉及热矿水价格调整的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程序报省物价局审批。

三、以上价格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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