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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9]2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20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环境整治工作,彻底改变我省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状况,提高城乡居民的文明程度和素质,创建干净卫生、整洁有序、文明优美的城乡环境,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农林场)、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的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整治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县政府的考核。

各市、县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各区、乡镇和属地有关部门的考核,省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进行抽查考核。

各乡镇(农林场)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行政村、自然村的考核,省环境整治小组进行抽查考核。

第四条 环境整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整治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并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挂钩。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组织体系。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责任明确。

(二)将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七条 制度建设。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二)建立建全城乡环卫作业机构。市县、乡镇(农林场)、村庄有常态化的管理机构和垃圾清扫保洁队伍,并配备相应环卫设备。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县道路、加油站、机场、铁路、集贸市场以及水系的环境卫生要有相关责任单位分段包干负责,进行日常清扫保洁。

(三)建立环境卫生经费保障机制。环卫工人工资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列入经常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建立市政基础设施投入机制,近三年投入逐年增加。

(五)各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有力,效果好。

(六)建立监督制度。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环境卫生监督员,定期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有投诉电话。

(七)实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明确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状,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形成长效机制。(八)落实领导责任。建立专门工作档案,将工作实效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九)建立问责制度。对环境整治工作不重视、不作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十)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沿街居民、单位、商铺门面“门前三包”(包卫生、包容貌、包监督)责任制。

(十一)按规定要求编制完成垃圾收运体系、公厕、停车场、排水系统、集贸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十二)开展卫生城市(县城)和环境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

(十三)开展园林城市(县城)和园林绿化先进单位的创建。

第八条 宣传教育。

(一)当地设有环境整治电视专栏、报纸专版、宣传栏。

(二)在中小学校开展环境卫生教育工作。

第九条 整治效果。

按照《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环境整治考核工作采用集中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一条 集中考核的基本程序。

由各级环境整治领导机构制定考核方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查,并形成自评材料报上级考核机构;未上报自评材料的单位,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集中考核按照《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评分表》的项目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

由各级环境整治领导机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事项进行记录,纳入考核范围,按一定权重计入总评成绩。平时考核成绩在年终总评中的具体权重,根据当年重大政治、经济、文体活动的次数多少确定,一般不少于30%,平时考核的内容主要查看现场效果。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

考评机关对各市、县考评结果进行公布。

对环境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环境整治综合奖和范例奖,综合奖授予城乡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前三名市县,范例奖授予某一方面整治工作十分突出的城乡、景区或路段,同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省财政每年在下拨有关城镇规划、建设以及其它专项经费时,对获奖单位给予倾斜,采取“以奖代拨”方式进行奖励;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环境整治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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