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27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云南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理顺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9]3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09]2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省情出发的原则
立足于我省省情、行政管理体制、公安体制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经费保障水平不能超越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
(二)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统筹兼顾全省各级财政和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统筹兼顾公安各警种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符合公共财政管理、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确保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和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队伍的稳定。
(三)坚持调动各级积极性的原则
调动全省各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对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投入力度的积极性,调动全省各级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队伍履行好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积极性,确保责、权、利相统一。
(四)坚持经费投入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在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各负其责,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经费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确保收支脱钩,确保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改革的具体方案
(一)调整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预算管理体制
1.预算管理体制。从2009年起,将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预算管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下划同级财政,由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同级财政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
2.经费下划基数。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下划州(市)和县(市、区)级财政,由州(市)和县(市、区)财政统一安排,统一拨付。下划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离退休经费;项目支出包括车管业务成本经费、交通事故处理及鉴定经费、法律文书制作经费、交通安全宣传经费、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经费、交通管理设备购置经费和其他有关项目支出。实际下划基数按照2008年省级财政实际拨款数扣除各州(市)、县(市、区)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部门2008年上缴省级财政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数后的余额确定。2009年省财政已拨给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的所有经费先由省财政直接列支,年终省财政通过清算后下划各州 (市)、县(市、区)财政列支出。
经费下划基数的人员包括在职公安道路交通警察、工勤人员、临时工、交通协管员、离退休人员、遗属人员。
3.国有资产管理。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预算管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下划同级财政后,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3173号)要求办理。
(二)严格实行收支脱钩
从2010年起,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照预算级次上缴同级财政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安道路交通警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确保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规范执收执罚人员在收费、罚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既防止滥收滥罚,也避免少收少罚。
(三)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1.实行分类保障。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后,所需经费按照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要求,实行分项目、分类别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政策。
2.省级财政加大投入。省级财政在做好本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的同时,通过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高速高等级公路电子监控及交通违法处罚系统建设项目经费给予专项补助。全省公安交通警察编制内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着装范围内所需的服装及标志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3.各州(市)、县(市、区)财政要切实承担起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保障责任。各州(市)、县(市、区)财政要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津补贴标准核定其津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在职公安道路交通警察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津贴、补贴等经费;要根据当地财力,妥善安排好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的基本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经费,进一步改善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的生活条件。从2010年起,各州(市)、县(市、区)财政要严格按照省确定的州(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保障标准,在财政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公安道路交通警察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
三、确保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增强服务意识
此次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不涉及业务管理、人事管理等管理体制调整。全省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省制定的州(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妥善安排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的经费保障要与同级公安机关保持一致,确保公安道路交通警察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队伍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财务管理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健全财务机构,建立基层政法经费保障基础数据库,保证政法经费的安全有效使用。要继续发扬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厉行节约,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需要,控制司法成本,努力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要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妥善处理好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调整后的国有资产移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