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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汕尾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9]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汕尾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 1 目的与指导思想

1. 2 工作原则

1. 3 编制依据

1. 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 1 应急组织机构

2. 2 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 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2. 4 应急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 5 应急专家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3  应急预警级别及启动、解除

3. 1 台风预警级别

3. 2 暴雨预警级别

3. 3 寒冷预警级别

3. 4 高温预警级别

3. 5 雷雨大风预警级别(只启动ⅳ级预警)

3. 6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只启动ⅳ级预警)

3. 7 大雾预警级别

3. 8 灰霾预警级别(只启动ⅳ级预警)

3. 9 干旱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 1 发布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启动暴雨ⅳ级应急后

4. 2 台风ⅳ级应急或暴雨ⅲ级应急启动后

4. 3 台风ⅲ级应急启动后

4. 4 台风ⅱ级应急或暴雨ⅱ、ⅰ级应急启动后

4. 5 台风ⅰ级应急启动后

4. 6 台风应急解除后

4. 7 寒冷ⅳ级应急启动后

4. 8 寒冷ⅲ、ⅱ、ⅰ级应急启动后

4. 9 发布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或雷雨大风ⅳ级应急启动后

4. 10 大雾ⅳ级应急启动后

4. 11 大雾ⅲ级应急启动后

4. 12 大雾ⅱ、ⅰ级应急启动后

4. 13 高温ⅳ级应急启动后

4. 14 高温ⅲ级应急启动后

4. 15 高温ⅱ、ⅰ级应急启动后

4. 16 灰霾ⅳ级应急启动后

4. 17 森林火险ⅳ级应急启动后

4. 18 干旱ⅳ、ⅲ级应急启动后

4. 19 干旱ⅱ级应急启动后

4. 20 干旱ⅰ级应急启动后

5  应急评估

6  应急保障

6. 1 技术保障

6. 2 通信保障

6. 3 经费保障

6. 4 宣传、培训、演练保障

7  责任与奖惩
8  附 则

1. 总 则



1. 1 目的与指导思想

为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 2 工作原则

1. 2. 1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 2. 2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1. 2. 3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1. 2. 4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 2. 5 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1. 2. 6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1. 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 4 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雨大风、森林火险、大雾、灰霾、干旱等的防御与抢险救灾活动适用于本预案。

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雨大风、森林火险、大雾、灰霾等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 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汕尾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是处理汕尾市气象灾害的领导及决策中心,统一领导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下设“汕尾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和“汕尾市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汕尾市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

各有关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防御与处置工作。

市气象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 2 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主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组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三防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供水公司、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军分区、市公路局、市供电局、市园林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汕尾电视台、汕尾海事局。

各有关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和重大、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信息;

(2)组织有关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

(3)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5)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2. 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2. 3. 1 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雨大风、森林火险、大雾、灰霾、干旱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应的预警信号;组织有关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建议启动或解除气象应急预案。

2. 3. 2 市三防办公室负责组织防洪防风防旱安全检查,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组织制定防洪防风防旱预案并监督实施;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2. 3. 3 宣传部门负责督促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资料由市三防指挥部联合气象台共同提供。

2. 3. 4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2. 3. 5 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和道路上车辆的安全,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受陆地及海上群众的报警求助,根据警情调派警力处置,并向三防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2. 3. 6 交通部门负责维持公共交通和车船避险工作。遭遇大灾时,调配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2. 3. 7 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抢修损毁公路。

2. 3. 8 海事、渔监部门负责督促船舶避风;汕尾海事局负责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2. 3. 9 电力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2. 3. 10 供水部门负责供水值班调度和抢修工作,准备必要的供水抢修设备、材料;做好低洼水厂的防洪工作,设置防洪挡水设施,协助水库的防洪抢险工作。

2. 3. 11 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负责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气象灾害检查和落实工作,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协助灾后重建。

2. 3. 12 市建设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

2. 3. 13 园林、路灯、市政、环卫等管理部门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遭遇灾害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

2. 3. 14 卫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突击救护和防病工作;市级医院应组成医疗救护队,参与特大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市疾控机构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2. 3. 15 水利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的巡查,按规定标准储备抢险物料。

2. 3. 16 市物价部门负责稳定市场物价,市经贸部门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 3. 17 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对灾民进行安置,发放灾民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统计受灾情况。镇、街道办事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2. 3. 18 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 3. 19 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2. 3. 20 驻汕尾军警部队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险情、灾情;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

2. 3. 21 财政部门:负责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气象灾害事件预警等工作所需资金。

2. 4 应急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主任由市气象局主管领导担任。

应急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完成各项应急工作。

(2)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灾害信息,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和决策建议;协助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

(3)负责向直属单位和县级气象部门通报应急信息。

(4)负责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对策和措施。

(5)负责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的科普宣传工作。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 5 应急专家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应急专家组组长由市气象台台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气象台、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市海洋预报台、市防雷所、市气象局雷达站、市气象局地面观测站等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为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现场应急决策建议并指导应急工作。

(2)负责参与对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3)完成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3. 应急预警级别及启动、解除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及社会影响程度,结合《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应急预警:

应急启动与解除:

(1)达到相应的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令。

(2)原则上,由低到高启动应急。在未及时启动较低等级的预警应急时,可视情况启动较高等级的预警应急。

(3)ⅳ、ⅲ级应急,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启动或终止令(附件二、四),通报分管市领导,并报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应急办通知各相关单位已启动或解除应急预案,各单位通过启动或解除相应的部门预案来响应应急。

(4)ⅱ、ⅰ级应急,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签发启动或终止令,通报市长,并报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应急办通知各相关单位启动或解除应急预案,各单位通过相应的部门预案来响应。

3.1 台风预警级别

3. 1. 1 ⅳ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或气象台站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3. 1. 2 ⅲ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或气象台站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3. 1. 3 ⅱ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或气象台站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3. 1. 4 ⅰ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或气象台站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3. 2 暴雨预警级别

3. 2. 1 ⅳ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预计未来6小时内本地可能有暴雨发生,或强降水将可能持续”或气象台站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所有指标参考范围为:有达到或超过2/3的基本气象台站或自动气象站)。

3. 2. 2 ⅲ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有大暴雨发生,或过去的三小时内,全市降雨量超过50毫米且雨势将可能持续”或气象台站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所有指标参考范围为:有达到或超过2/3的基本气象台站或自动气象站)。

3. 2. 3 ⅱ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在过去的三小时,全市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气象台站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所有指标参考范围为:有达到或超过1/3的基本气象台站或自动气象站)。

3. 2. 4 ⅰ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预计24小时内可能有大暴雨以上量级(不包括大暴雨)降雨出现”,或有气象台站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出6小时还未解除,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降级为其它等级后,6小时内不会解除。

3. 3 寒冷预警级别

3. 3. 1 ⅳ级预警(可视人体感受情况启动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因北方冷空气侵袭,预计在24小时内气温急剧下降达10℃以上,同时最低气温降到15℃以下”或“因北方冷空气侵袭,预计在24小时内气温急剧下降,本市最低气温降到10℃以下,5℃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或气象台站发布寒冷黄色预警信号(所有指标参考范围为:有达到或超过2/3的基本气象台站或自动气象站)。

3. 3. 2 ⅲ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因北方冷空气侵袭,预计24小时内本市最低气温降到5℃以下0℃以上”或气象台站发布寒冷橙色预警信号(所有指标参考范围为:有达到或超过2/3的基本气象台站或自动气象站)。

3. 3. 3 ⅱ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因北方冷空气侵袭,预计24小时内市最低气温降到0℃以下”或气象台站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所有指标参考范围为:有达到或超过1/3的基本气象台站或自动气象站)。

3. 3. 4 ⅰ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预计24小时内可能有雨雪、冰冻天气”,或“已经出现雨雪、冰冻天气,24小时内无明显改善”。

3. 4 高温预警级别

3. 4. 1 ⅳ级预警(可视人体感受情况启动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预计未来12小时内本市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者达到35℃,或最高气温已大于或等于35℃但小于37℃且持续”,或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所有指标参考范围为:有达到或超过2/3的基本气象台站或自动气象站)。

3. 4. 2 ⅲ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预计未来12小时内本市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者达到37℃,或最高气温已大于或等于37℃但小于39℃且持续”或气象台站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所有指标参考范围为:有达到或超过2/3的基本气象台站或自动气象站)。

3. 4. 3 ⅱ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预计未来12小时内本市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者达到39℃,或最高气温已大于或等于39℃且持续”,或气象台站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所有指标参考范围为:有达到或超过1/3的基本气象台站或自动气象站)。

3. 4. 4 ⅰ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有气象台站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超过3天,且未来24小时内不会降级。

3. 5 雷雨大风预警级别(只启动ⅳ级预警)

3. 5. 1 ⅳ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预计未来6小时内本市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达到或超过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本市部分地区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达到或超过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或气象台站发布雷雨大风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信号(所有指标参考范围为:有达到或超过1/3的基本气象台站或自动气象站)。

3. 6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只启动ⅳ级预警)

3. 6. 1 ⅳ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气候干燥,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森林火险等级连续10天以上达到或超过4级且可能持续”或“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森林火险等级连续5天以上达到或超过5级”或“已经出现森林火灾,火势未扑灭”。

3. 7 大雾预警级别

3. 7. 1 ⅳ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预计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90%”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或气象台站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所有指标参考范围为:有达到或超过1/3的基本气象台站或自动气象站)。

3. 7. 2 ⅲ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预计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90%”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或气象台站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所有指标参考范围为:有达到或超过1/3的基本气象台站或自动气象站)。

3. 7. 3 ⅱ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预计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90%”或“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或气象台站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所有指标参考范围为:有达到或超过1/3的基本气象台站或自动气象站)。

3. 7. 4 ⅰ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发生持续浓雾,达到发布大雾红色预警级别,且浓雾持续时间超过8小时后,仍未消散”或“因大雾影响,已经出现重大交通堵塞或事故,且大雾天气持续”。

3. 8 灰霾预警级别(只启动ⅳ级预警)

3. 8. 1 ⅳ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或监测到:“预计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或气象台站发布灰霾黄色预警信号(所有指标参考范围为:有达到或超过2/3的基本气象台站或自动气象站)。

3. 9 干旱预警级别

3. 9. 1 ⅳ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降水持续偏少,旱情开始蔓延。

3. 9. 2 ⅲ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已经出现中旱程度的气象干旱,对农作物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并可能持续。

3. 9. 3 ⅱ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已经出现重旱程度的气象干旱,对农作物和生态环境造成较严重影响,对工业生产、人畜饮水产生一定影响,并可能持续。

3. 9. 4 ⅰ级预警:

在本市区域内,已经发生特旱程度的气象干旱,对农作物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工业生产、人畜饮水产生较大影响。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各相关部门接到气象应急启动报告后,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也可参照以下建议,做好相应的响应及处置工作:

4. 1 发布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启动暴雨ⅳ级应急后:

4. 1. 1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4. 1. 2 海事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海事、渔监部门应通知辖区船舶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4. 2 台风ⅳ级应急或暴雨ⅲ级应急启动后:

4. 2. 1 新闻宣传单位应将预警信号的含义等相关信息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

4. 2. 2 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排泄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4. 2. 3 海事、渔监部门负责通知船舶适时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船上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对水浸严重的路段进行封锁;国土部门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路段进行巡查和设置警示标志。

4. 3 台风ⅲ级应急启动后:

4. 3. 1 全市的幼儿园、小学停课。

4. 3. 2 辖区内有危房区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及时确定并公布拟向公众开放的庇护所。

4. 3. 3 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播报台风信息并宣传防护措施,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对公众开放的临时避险场所。

4. 3. 4 街道办负责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临时房屋或危房,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业主进行加固。

4. 3. 5 海事、渔监部门负责检查船舶避风情况,督促船舶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防抗台风工作,必要时启动汕尾海事局水上搜救应急方案,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

4. 3. 6 市建设部门负责行道树、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的防风防暴雨工作。

4. 3. 7 其它同台风ⅳ级预警应急。

4. 4 台风ⅱ级应急或暴雨ⅱ、ⅰ级应急启动后:

4. 4. 1 幼儿园、学校、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4. 4. 2 干部、职工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4. 4. 3 街道办负责督促辖区内物业管理公司检查有挡土墙和山泥倾泻隐患的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4. 4. 4 在危房的居民和所有新垦区的人员要转移到庇护所,由经营垦区的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4. 4. 5 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4. 4. 6 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4. 4. 7 民政、卫生部门负责对庇护所里庇护人员的生活物资、防疫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

4. 4. 8 受台风、洪水影响地区的所有单位组织本单位的防风、防洪抢险工作;水库下游或受堤围内保护的单位要专人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电台、12121气象信息电话、手机天气短信等发布的防风防汛通告,及时组织转移人员和物资。

4. 4. 9 其它同台风ⅲ级预警应急。

4. 5 台风ⅰ级应急启动后:

4. 5. 1 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4. 5. 2 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协助指挥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发生灾情时,启动公安部门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 5. 3 交通部门停止沿海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公共交通服务,启动交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 5. 4 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启动供电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 5. 5 其它同台风ⅱ级预警应急。

4. 6 台风应急解除后:

4. 6. 1 各级领导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4. 6. 2 民政、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优抚死难者,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4. 6. 3 供水、供电、邮电、交通、公路等部门负责水电、通讯设施及损毁公路的修复。

4. 6. 4 发改、财政、经贸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大江、大河及水库的堵口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4. 6. 5 海事、渔监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4. 6. 6 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协助三防指挥部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4. 7 寒冷ⅳ级应急启动后:

4. 7. 1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4. 7. 2 农业、水产、畜牧业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相关防寒措施。

4. 8 寒冷ⅲ、ⅱ、ⅰ级应急启动后:

4. 8. 1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4. 8. 2 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4. 8. 3 民政部门应开放庇护所供有需要的人员避寒。

4. 9 发布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或雷雨大风ⅳ级应急启动后:

4. 9. 1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做好防风防雷电工作,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避免在空旷处行走,尽量躲避在室内;不要在海里或露天泳池游泳。

4. 9. 2 交通部门提示海上船只提防雷雨大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 9. 3 教育部门通知学校停止露天体育课及升旗活动,督促学生留在课室内,待雷电天气过后才可室外活动或离校。

4. 9. 4 公安消防部门应急处置因雷击事件造成的起火事故及抢险工作。

4. 9. 5 市建设部门组织道桥、路等巡查,及时组织人员修复雷电击坏的路灯等市政设施,疏通排水管道,使短时强雷雨造成的积水及时排走。

4. 9. 6 安监部门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雷电及短时大风的安全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御雷雨大风工作。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4. 9. 7 卫生部门组织做好雷电伤亡人员的救护和伤亡人员统计工作。

4. 9. 8 民政部门通知各社区,在社区内公告市气象局发布的雷雨大风预警信号;提示居民收好晾晒物品,关闭门窗。

4. 10 大雾ⅳ级应急启动后:

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

4. 11 大雾ⅲ级应急启动后:

4. 11. 1 卫生部门、新闻宣传单位提示公众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4. 11. 2 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4. 12 大雾ⅱ、ⅰ级应急启动后:

4. 12. 1 卫生部门、新闻宣传单位加强宣传浓雾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4. 12. 2 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秩序。

4. 13 高温ⅳ级应急启动后:

4. 13. 1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并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4. 13. 2 供电、供水等部门做好用电、用水的准备工作。

4. 14 高温ⅲ级应急启动后:

4. 14. 1 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4. 14. 2 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14. 3 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15 高温ⅱ、ⅰ级应急启动后:

4. 15. 1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4. 15. 2 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4. 15. 3 其它同高温ⅲ级预警应急。

4. 16 灰霾ⅳ级应急启动后:

4. 16. 1 卫生部门、新闻宣传单位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4. 16. 2 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海、陆交通安全。

4. 17 森林火险ⅳ级应急启动后:

4. 17. 1 林业部门及各级森林防火机构高度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及时将森林火险等级预警警报通知到下级森林防火机构和同级森林防火扑救应急响应联动部门;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加强对重点林区巡查;严格制止一切违规违章用火现象,扑火队伍做好一切扑火准备。

4. 17. 2 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协助教育部门进行火灾自救教育,指导防火安全演练;消防部门随时准备按照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4. 17. 3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家居用火安全宣传,开展防火法律法规教育;加强林火安全教育,协助森林防火部门检查、制止违规用火现象,清除火险隐患。

4. 17. 4 卫生部门落实应急救援队伍,以保证发生灾害时能迅速组织救护人员赶赴火场,并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伤员救治等工作。

4. 17. 5 新闻媒体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及时跟踪刊播森林火险天气预警等级、林火预测预报预警情况。

4. 18 干旱ⅳ、ⅲ级应急启动后:

4. 18. 1 新闻媒体及时宣传节约、合理用水。

4. 18. 2 水利部门合理调配水源,做好蓄水工作。

4. 18. 3 农业部门做好农业防旱生产指导工作。

4. 19 干旱ⅱ级应急启动后:

4. 19. 1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4. 19. 2 水利部门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4. 19. 3 供水部门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4. 19. 4 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4. 20 干旱ⅰ级应急启动后:

4. 20. 1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4. 20. 2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远距离调水等应急供水方案,采取提外水、打深井、车载送水等多种手段,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4. 20. 3 政府部门采取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4. 20. 4 气象部门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5. 应急评估



应急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应急办公室成员与专家对气象灾害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本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6. 应急保障



6. 1 技术保障

汕尾市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由市、县气象台组成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业务体系建设,支持气象灾害预测预警、预警信息发布技术和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

汕尾市气象台应当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预警预报、灾害调查、评估、趋势预测等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国内外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服务信息系统,为气象防灾减灾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6. 2 通信保障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系统,建立全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配置备份设施,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和应急车辆,确保应急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递。

6. 3 经费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预警应急和救援工作经费,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汕财预【2007】71号)执行。

6. 4 宣传、培训、演练保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气象防灾减灾意识,使社会群众了解气象灾害特征,增强自身防护能力。对应急队伍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气象部门每年应组织有针对性的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7.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 1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8. 2 本预案由汕尾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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