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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全市河道采砂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渝水河[2009]1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全市河道采砂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渝水河﹝2009﹞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河道站: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号?)精神,为确保全市的采砂安全工作,我局决定于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2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采砂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今年11月,长江河道连续发生3起撞船事故,其中11月10日,“三通718”滚装船在关刀碛与“长泓08”运砂船发生碰撞,造成6人失踪的重大安全事故。因此,要求各采砂管理单位和生产经营部门要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层层落实采砂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采砂现场(特别是采砂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做到“三不放过”,即“一是安全隐患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二是安全责任未明确,不放过;三是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按照“一把手必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切实开展河道采砂安全自查、巡查、整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或超审批范围的非法采砂活动。一是检查所有采砂场是否都办理了有权审批部门办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二是检查办理了采砂许可证的砂场是否存在超出审批河道范围或许可总量采砂现象。
(二)核实采砂船舶证书及船员执业资格。一是核实采砂船舶是否是《河道采砂许可证》认可的船舶;二是核实船舶“三证”--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是否与从事采砂作业的船舶和人员相符。
(三)检查采砂船是否有向运砂船舶超额配载现象。
(四)检查河道采砂(水采、旱采)是否做到随采随运,是否影响河道航运、行洪安全。
(五)检查河道采砂是否影响河势稳定。检查采砂弃渣是否及时清运处理、采砂后形成的坑槽是否及时回填修复。

三、组织形式及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活动采取业主自查、市河道站和区县河道采砂管理部门巡查、市水利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时段进行。自查阶段: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1月10日;巡查阶段:1月11日至1月25日;抽查阶段:1月26日至2月5日。
(一)采砂业主
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1月10日,采砂业主负责人带队,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本次检查任务要求,对采砂作业现场、采砂船舶(其他机械)等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于1月10日前报巡查部门。其中:市直管河段报市河道站,其他河段(河流)报区县河道采砂管理部门。
(二)市河道站
2010年1月11日至1月20日,市河道站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本次检查任务要求和采砂业主的自查报告,对市直管河段的采砂安全进行全面巡查,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将巡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月21日前报市水利局河道处。
(三)区县河道管理部门
2010年1月11日至1月25日,区县河道采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本次检查任务要求和采砂业主的自查报告,对辖区内河道(不含市直管河段)的采砂安全进行全面巡查,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将巡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月25日前报市水利局河道处。
(四)市水利局
2010年1月26日至2月5日,市水利局根据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渠江等采砂量较大且有通航任务的河流的采砂许可情况,结合市河道站和区县河道采砂管理部门上报的巡查报告,组织局安办(科技处)、河道处、执法监督处对部分河段采砂安全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为本通知中的主要任务的五项内容。抽查发现存在河道采砂重大安全隐患的采砂场,将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进行通报,并由市(或区县)水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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