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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9]1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法制办),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 增加职责
1.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2.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上级和有关机关备案。
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认定考核。
4.市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加强职责
1.政府立法方式创新和立法后评估。
2.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
3.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承办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组织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对市人民政府有关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论证。

二、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二) 承担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
(三) 协调、审查、修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 负责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发送市人民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修改意见的组织答复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五) 承办市政府规章立法解释工作。协调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有关问题。
(六) 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七) 负责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承担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组织实施。
(八) 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承担向上级和有关机关报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九)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
(十) 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认定考核工作,核发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
(十一) 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涉及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文件;办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建立健全并督促检查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十二) 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太原仲裁工作协调指导。
(十三) 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承办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组织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对市人民政府有关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论证。
(十四) 组织指导全市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工作。
(十五)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法制办设5个内设处和机关党支部。
综合处
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工作联系、信息交流,组织指导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和机要、档案、会务、接待、文秘、信访、安全及人事、工资、经费、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法规处
承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立法工作,拟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协调、审查、修改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承办有关机关发送市人民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修改意见组织答复工作。组织开展政府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承办市政府法规、规章立法解释工作。协调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有关问题。
执法监督处
承担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层级监督工作,指导规范执法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执法活动实施层级监督,协调处理部门之间执法矛盾和争议;依法开展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认定工作;组织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核发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投诉。
备案审查处
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承担向上级和有关机关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行政复议处(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负责受理、审查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受理、审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办理有关行政赔偿事项;办理或协调行政应诉事项;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或参与重大行政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履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落实督促检查以及行政复议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负责有关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依据,负责代市人民政府草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或需出具的其他法律事务文书,负责代市人民政府审核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合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参加各类民事诉讼、仲裁活动,组织、协调、办理有关涉法事项。对太原仲裁机构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机关党支部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法制办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8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中层职数8名,其中:处长职数6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职数2名。
核定工勤人员2名,使用事业编制。

五、附则

本规定由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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