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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剑桥第三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哈价行发[2009]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剑桥第三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行发〔2009〕55号)


哈尔滨市剑桥第三中学校:

你校《关于调整学生住宿费及通勤车收费标准的请示》(哈剑三发[2009]14号)收悉。鉴于近年来我市水、电、热及汽车燃油价格大幅度提高,现行的学生住宿费及通勤费标准已无法弥补成本支出,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价联字[2005]5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市剑桥第三中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学生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元。

2、学生通勤费每生每年1000元。

二、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你校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此批复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一个月申报。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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