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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批准葫芦岛兴城市为辽宁省农村中医工作达标县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辽中医字[2009]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批准葫芦岛兴城市为辽宁省农村中医工作达标县的通知
(辽中医字〔2009〕29号)


葫芦岛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兴城市创建辽宁省农村中医工作达标县工作给予验收的请示》(葫卫 [2009]24号)收悉。省中医管理局组织专家,于2009年12月15日,按照《辽宁省农村中医工作达标县(市、区)验收标准》(辽卫函字 [2009]427号),对葫芦岛兴城市创建辽宁省农村中医工作进行了评审验收。经评审,专家组认为葫芦岛兴城市基本达到了辽宁省农村中医工作达标县标准。现批准葫芦岛兴城市为辽宁省农村中医工作达标县。
希望你们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建设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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