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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淮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2009]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淮政〔2009〕5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 号),我市濉溪县和相山区分别作为安徽省 32 个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县(区)之一。为切实做好濉溪县和相山区改革试点以及全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医改工作要求,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实施好濉溪县、相山区试点工作,对于全市医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受群众拥护的为民惠民之举。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推进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和药品价格形成、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顺利进行,必将提供有力的保障。特别是通过此次改革,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药补医”的机制,确保恢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顺利建立实施,确保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全市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改革目标和任务,坚定决心、克服困难、抓紧推进,又要精心组织、勇于创新、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必须立足于实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全市统一标准,统一实施,先行试点,后在全面铺开,坚持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原则。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有序推进。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市级抓好监督指导,县(区)负责执行落实。

扩大服务,降低药价。确保人民群众人人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明显的实惠。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三)改革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四)改革试点范围:濉溪县、相山区辖区内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三、推进五项改革,健全完善基层医药卫生服务体系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原市三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职责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至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见附件 5)。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村卫生室统一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制度;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村卫生室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 1‰实行总量控制,并分类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 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改革后,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取消“以药补医”,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试点过渡期间,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条件,全市组织统一招标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市采购价。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管理。妥善解决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防疫所)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前形成的历史债务。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每 1200 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 8000 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区),再由县(区)根据考核情况落实到村卫生室。政府对纳入试点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方式予以拨付,取消药品加成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后予以补偿。

濉溪县、相山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杜集区、烈山区待改革全面推开后再实施。绩效工资起点时间都从 2009 年 10 月 1 日开始执行。

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时间和步骤

濉溪县、相山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濉溪县、相山区改革试点工作要统一标准,统一步骤和统一实施时间。2009 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各乡镇卫生院编制核定工作;2009 年底前完成改革试点意见和配套方案制定,启动会议召开,岗位设置、人员竞聘等前期工作;2010年 1 月 1 日起,濉溪县、相山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组织开展人员竞聘上岗工作;2010年春节前,各乡镇卫生院按照新机制正常运转。

(一)明确重点,定编设岗。根据《淮北市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附件 2)和《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 号),濉溪县、相山区编制、人事、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乡镇卫生院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乡镇防疫所纳入乡镇卫生院一并核定,原则上公共卫生人员岗位数占总岗位数的 30%。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濉溪县、相山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淮北市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附件 1)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定岗竞聘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濉溪县、相山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淮北市基层医疗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 6),对在编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竞聘、允许提前退休、实行 3 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补办 企业养老保险,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安置到位。

(四)绩效考核,落实补助。濉溪县、相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核定收支,取消加价。濉溪县、相山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区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试点过渡期间,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招标确定本区域配送企业,负责将省招标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有效顺利推进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濉溪县、相山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和督导濉溪县和相山区做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濉溪县、相山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而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卫生、编制、发改、财政、人社、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简而明之,不厌其烦,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濉溪县、相山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和监察部门要对改革工作全程督查和监控,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淮北市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附件2),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改革后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预防保健所,所长由卫生院院长兼任,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濉溪县、相山区现有乡镇卫生院、防疫所可按照建制乡镇合并,合并后原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可作为分院设置。改革实施中要确保现有医疗资源不得流失。

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 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3. 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4.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 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内设机构设置
1. 改革后乡镇卫生院设立预防保健所、临床科室和行政管理科室。行政管理(含后勤保障)岗位数不得超过总岗位数的20%。
2. 预防保健所可下设免疫规划科(预防接种门诊)、妇幼保健科、卫生监督科、传染病防治科等职能科室,具体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3. 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并可根据自身实际和群众基本医疗需求适当增加相关临床科室。

四、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 核定人员编制。按照《淮北市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附件2)执行。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 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岗位应占总岗位数的30%。
3. 人员定岗竞聘。
(1)竞聘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防疫所)的人员,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2009年度依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皖卫人〔2004〕23号),经由县卫生、人事、财政部门公开招募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参加此次定岗竞聘。
乡镇卫生院临床岗位应优先在具有临床医疗资质的人员中竞聘;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优先在具有公共卫生资质的人员中竞聘。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区)卫生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卫生部门备案。②确定竞聘人员。县(区)卫生、人事(劳动)、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③组织竞聘上岗。县(区)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3)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濉溪县、相山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定岗竞聘具体实施办法。
4. 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区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5. 安置分流人员。按照《淮北市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6)执行。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淮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执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一般卫生院允许使用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中心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30%。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试点过渡期间,暂以市为单位组织统一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乡镇卫生院要保证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不得挤占和挪作它用,以维护其公益性。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乡镇卫生院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切实加强收支监管。
本试点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淮北市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

为贯彻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强全市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附件6),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每个乡(镇)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隶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区)××乡(镇)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

三、全市乡镇卫生院编制原则上按照农业户籍人口的1‰实行总量控制。根据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分类核定,按0.8-1.1‰配备(具体标准见附表)。
试点县(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所辖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可根据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统筹调剂使用:综合考虑城关镇交通便利以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辐射能力等因素,城关镇卫生院按规定标准下浮25%左右作为机动编制;承担一定区域范围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职能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左右核定编制;服务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编制按标准核定不足10名的,可按10名核定编制。

四、根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主要职能,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应占编制总额的30%。

五、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0%。乡镇卫生院配院长、副院长各1名,中心乡镇卫生院可增配1名副院长。

六、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后,必须在编制内聘用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

七、乡镇卫生院应采取编制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逐院核编。依据本标准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依据。

八、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并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实行财政补助。

九、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管理和总量控制;县(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十、乡镇卫生院原有的机构编制标准如有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附件3:
淮北市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根据《安徽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附件3),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
每个行政村建设一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作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行政村卫生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药品,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人员应具有法定执业(从业)资格或医学类大专以上学历。具体设置标准参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2007-2011年建设规划的通知》附件2)执行。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行政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1. 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2. 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3. 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 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5. 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6. 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7. 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三、行政村卫生室的补偿渠道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区),再由县(区)落实到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依据内部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入来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加成收入。

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五、行政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执行《淮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在县级卫生部门指导下,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抄报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定期组织抽样调查。
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委托和指导督促乡镇卫生院按照考核标准和办法,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县级卫生部门。
本试点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4:
淮北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街道所辖范围内没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择1所国有企业或医院等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试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附件3),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原则上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 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 转诊服务。
5. 康复服务。
6.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 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2. 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理顺监管职能,明确地方政府职责。
市辖三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调整为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职责,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职能调整参见《淮北市市辖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管职能调整方案》(附件5)。
(二)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 核定人员编制。执行《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由县(区)人事编制部门进行核定,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目前未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街道由县、区政府根据街道人口数按照皖编办〔2007〕26号文件规定核定编制,待设立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落实编制待遇。
为解决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可由县、区政府根据街道人口和服务需求,在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公共卫生医师,人员由县、区政府从本辖区卫生系统内部调剂,或统一招考、实行人事代理,经费由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2. 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3. 人员竞岗聘用。参照《淮北市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附件1)执行。
4. 安置分流人员。参照《淮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6)执行。
(三)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淮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执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区)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补充药品范围选择使用,允许使用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比例≤2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纳入试点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的药品加成收入由同级财政进行核算予以补助。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试点过渡期间,暂以市组织统一配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纳入县(区)国库支付中心管理。
本试点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5:
淮北市市辖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监管职能调整方案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之一。为大力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强化政府职责,根据《安徽省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辖三区社区卫生服务监管职能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和调整思路
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为整合资源,强化监管,市辖三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监管,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得到长足发展,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医疗服务、疾病控制和健康教育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保障我市社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做出了贡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明确我市相山区为试点县(区)之一,为顺利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强化地方政府职责,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理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关系,将市辖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管职能调整由市卫生局调整为区卫生局负责。

二、基本原则
市辖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职能调整工作在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工作中实施以下原则:
1. 统一调整、归口管理原则。这次调整是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内容,所涉及的管理职能、机构和资产等都要转入区卫生局管理,实行归口管理。
2.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下,三区同步实施职能调整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职能、机构、资产、经费、设施、设备的移交、接收工作。
3. 调整工作与业务工作两不误原则。在管理职能调整期间,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原定工作安排,继续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责,使调整工作与日常工作两不误。
4. 保持人员、机构相对稳定原则。职能调整期间和调整后一段时期原则上保持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人员不变,维护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权益,保证居民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不受较大影响。按照社区发展规划,采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模式,探索多元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机制,逐步优化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办或统一管理。

三、职能界定
(一)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宏观政策,制定设置规划和发展规划及业务指导和督促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设置机构名称、标识、科室设置、设备和人员配置,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
(二)区卫生局:主要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工作。
1. 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评工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并严格执行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行为,强化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
2.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部门备案。

四、工作考核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区卫生局按照考核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2次集中考核,财政、人事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级相关行政部门。
市卫生局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对辖区内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5%,复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上报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省、市财政拨付社区卫生服务资金年初由市财政一次性向区级财政拨付80%,其余20%待市财政、卫生两部门考核后,年终拨付。

五、时间安排
2009年12月15日前,印发《淮北市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管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管职能调整会议;完成各项本底资料移交。
12月20日前,完成市三区全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管职能的调整。

六、工作要求
此次市辖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管职能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时间任务紧,事关我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各级政府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 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市辖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管职能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理顺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
2. 明确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对现有三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产情况、运行情况、人员情况、设备情况、经费情况等进行核定登记,形成本底材料一并移交区卫生局,同时做好相关经费、专项资金帐、表和实物移交工作;区卫生局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好整个接收工作。
3. 加强思想工作。按照顾全大局、平稳过渡、促进发展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妥善处理好调整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护和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工的思想稳定,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乱、医疗秩序正常、事业平稳发展。
4. 严肃工作纪律。要严肃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按政策办事,按程序办事。要严肃财经纪律,资产、资金的划转和交接,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确保财、物顺利划转,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本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6:
淮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妥善安置改革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根据《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附件6),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 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防疫所)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

三、安置措施
(一)在编分流人员。
1. 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在本县(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2. 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09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3. 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计算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 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 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4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在编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 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 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四、组织实施
1. 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试点县(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县(区)卫生部门牵头抓总,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濉溪县、相山区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分流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2. 明确实施步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意愿表》,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县(区)卫生、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对于未纳入竞聘范围对象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可先期进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在定岗工作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3. 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4. 实行人事代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3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
5. 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对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背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6. 加强民主监督。濉溪县、相山区要主动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将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示、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7. 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逐人落实,妥善安置。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7:
淮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

为贯彻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附件7),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详见《淮北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1)。
2. 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药房规范化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详见《淮北市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
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详见《淮北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3)。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

三、考核主体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淮北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淮北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淮北市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淮北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组织考核。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程序。
1.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考核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财政、人事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级相关行政部门。
2.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对辖区内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5%,复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上报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对工作人员进行2次考核。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
2. 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节余出来的政府补助,应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对此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得分位列全县(市、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市、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濉溪县、相山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落实和细化《淮北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淮北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和《淮北市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抓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专门机构,确立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试点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8:
淮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试点办法

为贯彻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试点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附件8),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对纳入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实施零差率所取消的药品加成费用,由同级政府进行核算予以补偿。
(二)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

二、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三、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3)其他收入,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 支出项目。(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 支出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3)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四、绩效考核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五、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
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统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管理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试点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9:
淮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
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点办法

为贯彻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点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附件9),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确定和使用
1.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试点过渡期间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国家基本药物(中药饮片除外)和安徽省补充药品的具体采购品种,详见《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其中,《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暂作为乡镇卫生院的补充药品;《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暂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充药品。中药饮片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纳入试点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采购使用其他药品的,应按规定在安徽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允许采购使用安徽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中心乡镇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安徽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30%。

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安徽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试点期间,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由省确定试点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最高采购限价,其中包含配送费用。我市将根据统一配送企业的招标情况,在省最高采购限价内,确定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价格。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国家指导价和省最高采购限价。

三、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程序
1. 需求计划。试点区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药需求情况,合理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定期网上报送“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由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集中报送。
2. 发出订单。“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审核后,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向具备区域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发出采购订单,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上采购药品。
3. 药款结算。县(区)级国库支付中心设立药品资金专户,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验收证明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的网上采购证明,在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和支付药款,并及时收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收入。在县(区)级国库支付中心设立药品资金专户前,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结算。

四、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配送
试点期间,以市为单位统一招标配送企业组织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负责药品的配送(须出具配送承诺书),也可选择并委托市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负责药品的配送。市卫生局与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签订规范的药品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帐(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严格执行零差率制度,及时将药品收入上缴县(区)级国库支付中心。
2. 药品配送企业要加强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管理,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供应、配送药品,积极构建药品配送信息平台,认真执行有关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等规定,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药品购销合同,及时组织货源、供应配送合格药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安全。
3.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本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的监管工作。卫生、发改、监察、纠风、财政、人社、物价、工商、药监等部门和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对没有按照本试点办法采购使用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供应配送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试点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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