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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酉阳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酉阳府办发[2009]2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酉阳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09〕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县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民宗局制定的《酉阳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酉阳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细则
(县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民宗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1〕93号)和《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财农〔2002〕3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市、县的扶贫项目,按照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合法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帐,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计划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含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下同)、培训费、本级安排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 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在人行开设扶贫资金专户用于接收上级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下达我县各类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支付中心开设扶贫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预留银行印鉴,用于对扶贫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划拨资金。扶贫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预算,专项调度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划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调拨财政扶贫专户资金。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存储利息年末结转为财政扶贫资金本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市、县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实际,编制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完备的扶贫项目库。

第九条 财政扶贫项目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联合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批复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差,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停止安排扶贫项目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

第四章 报帐程序及方式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所有资金支出,实行定期报帐请拨款制度。上级扶贫资金到达国库财政专户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下达的项目文件,提出拨款申请,填写“扶贫专项资金审批表”并按程序经有关领导审签后,由财政国库扶贫专户拨到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扶贫专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或供应商。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分块管理,部门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对所管辖项目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监控,对项目资金报帐拨款实行领导和经办人责任制。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核拨、报帐支出原始单据审核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报帐资金的日常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为财政扶贫资金的报帐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要求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要严格实行招投标管理),并与之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全程参与。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以及项目实施计划均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行“4:5:1”报帐拨款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填写财政扶贫资金报帐申请书、财政扶贫资金报帐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及相关合法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大型项目要监理单位签注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报帐后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预拨40%的启动资金,项目基本完工后再报帐拨付50%,完工验收后再报帐拨付10%。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所需的大宗物资、技术、服务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69号)和我县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应商,同时,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重点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扶贫主管部门必须预留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并签署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按程序审核报帐。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拨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将不予报帐: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帐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和相关合法凭据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未审核签字或未加盖印章的;

(四)超出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支出;

(六)对核算不规范或未按要求进行核算的。

第五章 报帐凭据及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批准书或采购合同。项目计划批准书是指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扶贫领导小组批准下达的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文件;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采购部门和供应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计划书由项目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条 酉阳自治县报账制管理资金划拨审批表(见附件一)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帐时应据实填写(一式三份),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报帐人各一份。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时间、资金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年限、项目概算、申请报帐金额、累计报帐金额、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和帐号、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酉阳县扶贫资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见附件二)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帐时应据实填写(一式三份),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报帐人各一份。报帐时应提供项目费用支出的相关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正面必须经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签字、项目实施单位领导签字、项目实施单位盖章)、工程预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各项报帐原始支出单据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退回项目实施单位报帐留存,项目实施单位应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妥善保管各项报帐原始凭证。同时,财政部门和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分项目建立台帐,随时掌握所管辖项目的报帐动态。

第二十二条 按照计划到项目、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的原则,扶贫资金帐簿按照项目建设内容设置一级明细帐,按照建设地点设置二级明细帐。

扶贫资金帐簿应设置拨入专款、专款支出、材料、预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应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未完项目结余、银行存款和现金等核算科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扶贫项目库和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做好扶贫项目的选报工作,加强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完整保存报帐资料,定期自查,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度结束后,将年度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收支明细表及相关情况说明上报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同级相应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酉阳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以前(含2008年度)项目按原程序办理。

附件:1.酉阳自治县报账制管理资金划拨审批表(略)

2.酉阳自治县扶贫资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略)

3.酉阳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项目费用支出表(略)

4.酉阳自治县扶贫项目建设图片资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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