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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汽销售价格的通知(2009)


【颁发部门】 徐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区各热电有限公司、铜山新汇热电有限公司:

经调查监测,进入2009年12月以来,市场煤炭价格涨幅较大。根据《徐州市市区非居民用汽定价办法(试行)》规定,市区非居民用汽销售价格相应上调每吨2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8公斤压力:工业生产用汽销售价格(含税,下同)不得高于195元/吨;其他用汽销售价格不得高于210元/吨(其中学校教学生活用汽销售价格不高于205元/吨);

5公斤压力:工业生产用汽销售价格不得高于190元/吨;其他用汽销售价格不得高于205元/吨(其中学校教学生活用汽销售价格不高于200元/吨)。

各热力生产企业可以在上述价格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与用户协商,并将协商后的实际执行价格于2009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将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用汽量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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