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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建施[2009]8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9〕838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修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切实抓好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的监督工作可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第五条 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环保、城管、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不替代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备案手续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jd-1)等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确定负责该工程的安全监督人员。

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组织参建各方相关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会,按照《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表jd-2)的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参建各方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并在《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上签字。
在交底会上,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加盖公章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人员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在人员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

第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显著位置按附件1的内容,设置“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告知安全监督机构,并报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对该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结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巡回监督抽查的方式,对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施工安全行为进行重点抽查:
(一)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等资料情况。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
(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资格情况。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
(五)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检测检查情况,群塔作业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
(六)拆除工程的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现场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一)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情况。
(二)高大脚手架剪刀撑搭设情况、与建筑物拉接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剪刀撑搭设情况、自由端高度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三)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实行多级配电、逐级保护等。
(四)“三宝”、“四口”以及“临边”安全防护情况。

第十五条 除上述重点抽查项目以外,安全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它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事故隐患,也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表jd-4),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整改后,应向安全监督机构上报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的整改报告,对于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还应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前后的照片。

第三章 安全监督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九条 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jd-1)。
(二)《 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表jd-2)。
(三)《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五)《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表jd-4)及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
(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确认单、使用登记标志等资料。
(七)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处理、处罚文书。
(八)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资料。
(九)安全监督机构确定存档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条 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纸张规格统一采用a4幅尺寸,大于a4幅尺寸的文件,应按图纸折叠方法折叠成a4幅尺寸。用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时,均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监督档案应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保管,保存期为工程竣工后1年。需要借出时,应办理相应手续。到期需要销毁的,应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安全监督人员应及时将监督信息和执法信息录入相关的工作平台,确保数据输入的及时、准确。
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应通过“短信息平台”等方法及时将警示信息及有关信息传递到在施工程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督人员的培训。安全监督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规定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做到仪容整齐,语言和举止文明,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制度,对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事故控制情况、监督档案的管理情况、监督执法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施〔2006〕6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监督机构

 

联系电话

 

城管投诉电话

96310

施工单位信访电话

 


注:高1.0米、宽0.8米;颜色:白底蓝字。

附件2: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用表

表jd-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如涉及请在括号里打√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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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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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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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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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

位盖章



表jd-2 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

工程名称:  填表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安全主管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安全主管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安全监理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

 

参建单位其它人员

 

 

交底内容:

参建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关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精心施工,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对各自发包或分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分包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交底的要求。

一、对各方安全责任主体的要求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对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应自觉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须结合自身职责任务,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信访问题集中排查化解。妥善处理因施工与周边居民所产生的矛盾等问题,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建设单位负责对直接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重视监理工程师报告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消除隐患。

(二)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1.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 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情况。



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审查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检测验收情况;审查现场安装拆卸人员与备案的一致性。

5、应自觉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1、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在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有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审批,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施工完成后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5、应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消防保卫、绿色施工、食品卫生等工作。

6、按要求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未受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7、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有交底签字记录。

8、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9、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实行用火证制度,采取措施消除现场的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10、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食堂必须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施工现场应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定,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食堂采购的食品要保留票据,具备追溯条件。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得购买非法商贩的盒饭等食品。施工单位应从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与之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索要购气凭证,建立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在食堂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监控,防止发生爆炸及火灾事故。

11、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临建房屋要选用非燃材料。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在宿舍内用明火取暖、保温,不得私自使用电暖器、电风扇、电热毯、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水泥板活动房。

12、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验收检测工作。不得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3、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号)文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14、教育施工作业人员依法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施工现场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动火作业必须有动火证、看火人、灭火设备,严禁无动火证私自动火。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15、应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6、施工企业须积极排查调处内部及施工引起的社会矛盾,严格遵守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控制施工作业时间,依法施工。施工现场设来访接待室,合理处理因施工与周边居民所产生的矛盾等问题,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电话畅通。

17、施工现场应设置不低于1.8m的硬质围挡,施工现场门口应设立《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施工现场应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实现“五个100%”,确保现场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

18、负责将此交底向分包单位进行交底。

 

二、对本工程其他施工安全要求:

 


表jd-3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
工程名称: 填写日期 年月 日

项目

单位名称

项目

姓名

职务

技术职称

岗位证书名称

联系电话

 

公司法人

 

 

 

 

 

 

公司技术负责人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安全部门负责人

 

 

 

 

 

 

单位法人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安全监理工程师

 

 

 

 

 

建设

单位

 

单位法人

     

工程部门负责人

     

注: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附技术职称证、岗位证书复印件。

表jd-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

编号: 
工程名称:  地址: 
建设单位: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层数: 形象进度:开工日期: 预计竣工日期:
经抽查,施工现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整改意见及要求:

整改合格,报监理单位( )、区(县)安全监督机构( )、市安全监督机构( )
复查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监督人员(签名):  安全监督人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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