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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打击非法采矿督查督办制度、打击非法采矿责任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安府办发[2009]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打击非法采矿督查督办制度、打击非法采矿责任制度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13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安顺市《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打击非法采矿督查督办制度》、《打击非法采矿责任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打击非法采矿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非法采矿活动动态监控,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落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及时查处非法采矿违法行为,消除非法采矿活动苗头,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各乡镇取缔打击非法采矿的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依法依职责打击非法采矿进行督查,对下级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履行打非职能和对非法采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限期整改。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有关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同级打非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的落实、进展情况。
(二)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长效机制的执行情况;
(三)节假日值班及各时期重点工作情况;
(四)打击非法采矿各个工作环节的部门履职情况;
(五)重点区域、重要时段非法采矿活动苗头排查防范制止情况;
(六)取缔非法采矿的工作是否彻底,是否留有隐患,是否建立和落实包保监控责任;
(七)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的要求:
(一)实行定期督查督办和动态督查督办相结合,定期督查督办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由各负有督查督办职责的部门自行组织。动态督查督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二)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督查单位发出打击非法采矿督查督办通知,明确整改事项必要时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由责任单位填写回执。
(三)责任单位对督查督办通知提出的整改事项,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书面向督办单位和同级打非办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四)督办单位对报送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再次发出督查督办通知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予以通报。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方式。督查督办采取明查与暗访、检查与抽查、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听取汇报与查阅文件资料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乡镇企业局(煤炭局)、市林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电局、市水利局、交警交通运管农机部门、市工商局。

2、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成员单位定期召开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工作会议。

3、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打击非法采矿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集中梳理、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研判全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分管矿产资源的副市长或副秘书长。

5、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巡查检查及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涉及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提出会议议题。

6、原则上每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7、各县区管委员会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打击非法采矿责任制度

为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越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干部职工入股参与非法开采和为非法开采充当“保护伞”以及营运非法矿产品,为非法采矿提供服务和因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行为,特明确责任单位及职责,制定如下制度。

1、纪检监察部门:党政干部职工及配偶、子女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人通风报信和给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等情况进行清查并建立记录,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严肃查处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中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违法违纪行为。

2、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对非法采矿活动实施全面动态巡查和打击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打击非法采矿各成员单位负责按部门职责对非法采矿活动实施动态巡查,检查督查。

3、公安机关:加强对火工产品的监管,严防为非法采矿提供火工产品的行为发生;对为非法采矿点提供火工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非法采矿组织者、参与者视情况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及送劳动教养。对火工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台帐。

4、检察机关:负责对非法采矿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抗诉,查处非法采矿背后的职务犯罪,对侦查涉矿犯罪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矿产资源监管职权实施监督。

5、法院机关:对非法采矿案件和支持、参与、纵容非法采矿构成犯罪案件的应及时严格依法审理,快审快判。对下及机关审判涉矿案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非法采矿的动态巡查并建立记录,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采矿行为,对巡查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及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报告政府、函告相关部门;组织或具函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作出鉴定结论,送公安机关及时处理;对非法采矿的用地依法从严处理。

7、市安监局:对达不到“六条标准”要求的及时监督基层政府予以弥补;对基层政府取缔非法采矿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8、市环保局:对非法采矿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时作出破坏价值鉴定,送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统一送公安机关作为司法打击的依据;对辖区内破坏环境的情况巡查进行巡查登记。

9、市乡企局;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采矿行为,对非煤矿山非法采矿进行巡查、排查、报告等工作,报告和通报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

10、市煤炭管理局;对票证管理环节进行严格的巡查监控,严防偷、漏、走、失票据和煤炭税费。督促县区煤管站对运输非法煤矿矿产品的车辆不予放行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1、市林业局:对林区内的非法采矿进行动态巡查,建立巡查台帐,对涉矿的乱砍滥伐、破坏林地、损坏林木等行为进行巡查并记录;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采矿行为,并报告政府和函告相关部门;对乱砍滥伐、破坏林地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及时作出破坏价值鉴定,送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统一送公安机关作为司法打击的依据。

12、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查处非法采矿、非法煤矿储放场、转运场、洗选厂、煤焦厂等的非法用工行为;对辖区内用工情况进行巡查登记。

13、市水利局:对破坏水源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及时作出破坏价值鉴定,送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统一送公安机关作为司法打击的依据;对破坏水源和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巡查监控记录。

14、市供电局:对非法采矿不予供电,及时拆除非法采矿的用电设施,防止出现非法采矿窃电行为;对辖区内非法采矿重点区域、多发区域进行巡查并记录;依法对为非法采矿提供电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15、交警、交通运管、农机部门:查扣非法营运矿产品车辆,吊销驾照,进行路口管理和路面巡逻检查登记;形成严密的防控网络,防止无牌照汽车、拖拉机等非法运输盗采的矿产品。

16、市工商局:查封、扣押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设施;对经营矿产品市场进行定期巡查并记录,防止单位和个人经营非法的矿产品。与煤炭部门配合依法取缔收购销售非法采煤采矿的储煤场、转煤场、洗煤厂、煤焦厂,对非法经营人员依法处罚。

以上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动态巡查和工作检查和督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每周应对职责范围组织完成1次以上的巡查;县、区各成员单位每月应对职责范围完成1次以上的巡查督查;市及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应对各县、区相应行业管理部门履职情况完成1次以上的督查。动态巡查应建立巡查台帐,发现非法采矿及其相关行为,应按职责一一建立专门档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或下达督办通知,实行“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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