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部分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部分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部分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加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现就规范部分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资金的使用:
1.部门预算安排中没有细化到具体支出项目的大专项资金;
2.部门预算安排大专项资金中的预备费和需要对已细化项目调整的;
3.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的非税收入(含非税超收收入)和税收超收收入。
二、审批与办理
上述资金使用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中已明确支出项目的,由财政部门依据会议纪要组织实施;
2.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由财政部门依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