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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平朔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300MW)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商字[2009]3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平朔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300mw)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晋价商字[2009]301号)


省电力公司、山西平朔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精神,现将山西平朔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300mw)发电机组上网电价通知如下:
山西平朔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300mw)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253元,从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2009年11月20日以前的上网电量,从环保部门对脱硫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每千瓦时0.3153元。
发电企业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并确保脱硫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经环保部门认定脱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甚至擅自停用脱硫设施的,物价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并予以处罚。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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