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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并国土资字[2009]5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国土资字[2009]500号)


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国土资发[2009]341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做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认真组织,提高认识

省国土厅提出的“做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保障工作”,是国土资源系统当前的一项主要工作,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应深刻领会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此项重点工程与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文化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与创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文明和谐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好事办好,为全市农村文化建设的发展做好服务。

二、完成“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前期摸底调查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系统要主动负责与各县(市)区、各乡(镇)街办人民政府汇报和沟通,收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新建范围及用地指标摸底情况,要求(1)新建场所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2)场所用地要选择在居村中心、聚人气、安全便利、防地质灾害的位置;(3)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4)坚持区别对待、规模适中的原则,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实施意见规定的选址原则进行摸底调查,本月30日前完成此项任务的前期摸底工作。

三、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确保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项目的顺利落地

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指标的,由各县(市)区国土分局编制计划报市局汇总并核实后并组织编制到明年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上报。其中可以采取土地置换办法解决的,指导有关县、乡、村按土地置换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对此项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国土分局成立相应机构,派专人负责,将负责人名单随摸底情况及时上报“市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对于活动场所选址用地是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国土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在取得规划部门意见的前提下,立即报政府批准。

四、进一步严格执法,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的高压态势

依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要严格按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控制范围,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审核工作,在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的同时防止搭车批地、重复建设。

五、为加强做好我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保障工作,成立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领导组

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张宝玉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王献明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
鲍宏波 局党组成员、尖草坪分局局长

刘建林 局副调研员

裴兰荣 小店分局局长

李斌魁 迎泽分局局长

王荣胜 杏花岭分局局长

荆庆年 万柏林分局局长

王海全 晋源分局局长

李 刚 清徐县国土局局长

张绪巴 古交市国土局局长

闫玉生 阳曲县国土局局长

阴建军 娄烦县国土局局长

刘世政 局建审处处长

高奉命 局利用处处长

赵 欣 局耕保处处长

董彦平 局规划处处长

下设太原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审处,办公室主任局建审处处长刘世政(兼)。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保障工作,要在坚持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乡(镇)村为主体,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审批上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建设保障工作在依法、规范、有序的基础上顺利完成。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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