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决定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整个普查工作历时三年。为确保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正常开展,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石政发〔2009〕34号)精神,现就县级普查经费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普查经费负担原则
根据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要求,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各县(市)、区要对属于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做出预算安排,列入2010、2011和2012年度预算。普查经费开支主要在2010年,当务之急是落实好明年普查经费预算。
二、普查经费主要用途
普查经费包括普查工作经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劳动报酬。县级普查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印刷费:指普查表、培训教材、资料汇编、文件、简报等印刷费用。
2.试点费:指人口预测、专题调研和普查试点工作所需费用。
3.补助费:指支付给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录入员、编码员等人员的补助费。根据人口普查方案,每个村(居)委会为一个普查区,每300人左右划分为一个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区设一名普查指导员,每个普查小区设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期间的累计工作时间为1个月。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培训费:指组织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录入员、编码员进行业务培训所需的各种费用。一般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编码员各培训一次。
5.数据处理费:指数据处理时所需设备和磁盘、光盘、纸张等消耗材料费用。
6.资料邮运保管费:指普查资料的包装、运输以及资料保管等费用。
7.公务费:指普查必须支付的办公费、电讯费、会议费等费用。一般要召开一次普查动员大会、召开若干次调度会议和一次总结表彰会议。
8.其他费用:指普查必须的宣传费、户口清理整顿费和上述1-7项未包括的普查工作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人口普查需要广泛的社会动员,因此需要一定的宣传费用。一般要举行一次大型宣传活动,树广告牌、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在电视台做宣传等。
三、普查经费核定标准
人口普查是一项十分庞大、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每一个人,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普查结果还涉及人口总量、计划生育指标、受教育程度、社会保障、居住状况及城镇化率等重要指标,必要的普查经费是保障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各县(市)、区要以当地总人口和选聘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数量为参考依据,根据以上八个方面的开支情况合理核定普查经费。
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实际开支,结合当前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经分项目测算,对县级普查经费落实提出以下参考标准:
1.市区按照常住人口每人1.5元的标准核定。
2.农村县(市)按照户籍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核定。
四、普查经费落实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核定财政预算时,将人口普查经费分年度列入预算,足额、及时拨付,确保落实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普查经费。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普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