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德阳市城市居民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9]2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德阳市城市居民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9年12月17日 川价函〔2009〕278号)


德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转报〈德阳电业局关于德阳市城市居民户表用电客户实施双月抄表收费的报告〉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德阳城区内的居民一户一表用户,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每两个月抄一次电度表的方式计收电费。对丰水期、平水期相互交叉的两个月份,各按低谷时段抄见电量的50%分别执行丰水期、平水期低谷时段的优惠电价。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