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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颁发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发[2009]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郴政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文化需求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为加快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根据全国老龄委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老龄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大力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养老服务业,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完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到2012年,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7700张,总床位数达到13500张,实现平均每千名老人20张床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开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文化娱乐、医疗康复、居家养老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效开展,开放老年用品市场,使全市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需求,老年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三、基本任务

(一)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全面推进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所属福利机构建设,到2012年,由政府投资兴建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5500张,其中县市区和市城区街道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500张,农村敬老院新建、改扩建145所,新增床位5000张。实现县市区都拥有一所100张以上床位(汝城和桂东各50张以上)的示范性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每个街道拥有一所30张以上床位的社区养老机构,每个乡镇拥有一所30张以上床位的敬老院。通过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2200张。

(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街道建立一所设有食堂、“白托”休息室、文化娱乐室和健身场所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以及驻社区的企事业单位都有为老服务点和老年人活动场所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各乡镇在敬老院基础上建成一处集院舍住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每个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站点。

(三)推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社区实施、服务组织开展服务的运作思路,重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服务。2009年在北湖区、苏仙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模式,为全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探索经验,提供示范。到2012年,全市城市社区普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向农村社区推广。

(四)创新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以保障“三无”、“五保”、特困老年人和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为主,机构管理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积极探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和其他社会化方式运营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运营。

四、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1.建立对政府兴办养老机构财政预算制度。政府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资金和“三无”、“五保”对象供养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乡两级政府应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将其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其管理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根据敬老院规模和供养人数按每所3-6万元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工作人员按1:10的比例进行配备。

2.建立对民办养老机构资金扶持制度。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考评验收合格的,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对两区民办养老机构,市财政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资助,改扩建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减半资助;同时,每收住一名本市户籍60岁以上老人,市政府给予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建立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市区两级财政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按3:7比例出资,为本市户籍且居住在市内两区的三类老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一是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二是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且子女不在市城区的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三是年满80周岁,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空巢”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对以上援助服务对象,由各区根据其服务需求和调查评估结果发放一定数量的服务券,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的上门服务和“白托”服务。对街道(乡镇)、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经考评合格,所在县市区财政应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费作为启动资金。市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为民政部门拨付一定数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服务对象的评估、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评等支出。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本县市区财政预算。

4.建立产业引导资金制度。市政府每年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实施鼓励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凡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举办的福利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取得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均可享受资金扶持和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优先审批。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福利机构,规划、发改部门应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

2.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

3.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4.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初次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为合格的,可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其中,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培训、技能鉴定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

5.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具有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后,其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6.优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扶持老年福利事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五、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老龄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国土资源局、郴州电业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老龄办、市残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养老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全市至2012年老年人床位数规划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全市至2012年老年人床位数规划表

县市区

2012年

规划养

老床位

 

现有养
老床位

 

新增养
老床位

 

其中城市
养老床位

其中城市
养老床位

其中城市
养老床位

北湖区

1286

826

601

199

700

650

苏仙区

974

358

394

40

580

350

资兴市

1038

390

586

106

450

300

桂阳县

2334

514

748

96

1600

420

永兴县

1748

316

681

100

1070

220

宜章县

1672

232

500

150

1170

100

嘉禾县

878

302

247

40

630

270

临武县

892

312

910

144

0

160

汝城县

964

72

240

85

700

0

桂东县

644

46

600

170

50

0

安仁县

1122

260

371

30

750

230

合 计

13552

3628

5878

1160

7700

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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