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工程建设苗木采购及质量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秀山府办[2009]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工程建设苗木采购及质量管理的通知
(秀山府办〔2009〕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工程建设苗木采购程序,提高我县森林工程建设苗木质量,做到苗木采购、质量检验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我县森林工程建设成效,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森林工程建设苗木采购及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苗木采购管理

(一)森林工程建设苗木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

(二)森林工程建设苗木由建设单位做好采购的前期调查,确定好苗木的品种、质量及最高限价,并按政府采购要求提供采购方案,由县政府采购办组织、监督实施采购。

(三)严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高价苗木、人情苗木。

(四)苗木采购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下发秀山县今冬明春森林工程建设苗木采购指导价的通知》(秀山森工办〔2009〕17号)执行。因市场原因导致苗木采购价格超出指导价的,要报请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批。

二、严格苗木质量验收

(一)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成立由县监察局、发改委、林业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森林工程建设种苗质量监管小组,负责种苗质量监管工作。

(二)各建设单位要成立有县监察局及专业人员参与的质量检验小组,负责苗木质量检验。

(三)苗木经质量检验后,须由验苗方出具有相关人员签字的收苗单据。园林绿化苗木由验苗方出具有供苗商、用苗单位、苗木质量检验员及纪检监察人员签字的收苗单据。生态林苗木由验苗方出具有育苗户(供苗商)、乡镇林业员(或造林业主)、林业局驻乡技术员、苗木质量检验员及纪检监察人员五方签字的苗木质量合格证。

三、规范苗木起运

(一)苗木起装要规范,同批生态林小苗每把要数量一致,3cm以上大苗要带树干基部直径7倍以上直径的土球。

(二)林木种苗严格执行“两证一签”(森林植物检疫证书、苗木检验合格证和苗木标签)制度,坚决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使用不合格林木种苗造林的违法行为。

(三)从起苗运至植苗地点,时间不超过30小时。

(四)县内主要生态林苗木运输由乡镇负责,费用由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按如下标准补贴给乡镇。

品种

补贴标准(元/万株)

40公里以内

40公里以外

杉木、马尾松、柏木

40元

60元

桤木

60元

90元

两年生柏木

100元

150元



(五)其他生态林苗木及园林绿化苗木价格包含运费。

四、严格验苗纪律

(一)每批苗木相关验苗人员必须到达现场据实验收苗木并签字。

(二)严禁干扰苗木质量检验人员公正验收。

(三)严格苗木质量检验人员工作纪律,凡发现苗木质量检验人员违纪吃、拿、卡、要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和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举报电话: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76869863,县监察局76662700)。

(四)森林工程建设苗木按照“谁供苗,谁负责”、“谁使用不合格苗木,谁负责”、“谁签收,谁担责”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