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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09]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
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环办[2009]71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直管市环保局:

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高农村生态文明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现阶段推进农村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鄂环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省各地全面启动了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以下简称“两创”活动),一大批生态环境美、人居环境优、投资环境好、经济效益高的村镇积极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到目前为止,全省拟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有34个,拟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有28个;拟申报全国生态村的村有52个,省级生态村的有57个。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对部分地方拟申报的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行了现场初审。初审表明,部分地方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对本辖区申报创建的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行预验收,有的村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尚未得到有效处置;有的村镇工业污染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缺少有效处理设施;有的村镇村貌镇容依旧比较脏乱;有的村镇“两创”宣传还不够深入普及;另外部分乡镇在申报材料方面还不完善,缺乏一些申报的必要材料和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两创”工作,确保“两创”工作顺利实施,我厅起草了《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两创”组织工作。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申报应严格执行分级创建的管理规定,即上一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应从下一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中产生。根据国家环保部2009年关于“两创”申报的新要求,国家2009年仅受理全国生态村的申报创建。为此,请各地根据本辖区的“两创”创建情况,重新审查并预验收本辖区的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全国、省级生态村的申报创建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两创”申报的材料准备工作。请各地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指导本辖区申报单位做好“两创”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有的申报单位缺少必要的申报材料,请尽快予以补充完善,并由市(州)级环保部门汇总上报。

三、进一步做好“两创”申报的预验收工作。请市(州)级环保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对照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创建指标,对拟申报的乡(镇)、村进行现场预验收,验收合格的,形成专家验收意见。此项工作请于2010年1月10日前完成,并将验收情况上报省厅。省厅将根据各地申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未组织预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的地方,将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度“两创”申报工作。

附件:1.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2.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

3.省级生态村申报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以下简称“两创”活动),是推动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农村环境建设,提升农村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为保证我省“两创”活动有序、健康、深入开展,规范“两创”活动考核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各类建制镇和行政村

二、考核验收依据
1、《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8]33号)
3、《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鄂环发【2009】4号)。

三、考核验收条件
(一)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设专门的创建办公室。
(二)环境优美乡镇编制完成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生态村编制完成生态村建设规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达到《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湖北省省级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要求。

四、申报受理
1.申报程序。按照自愿原则,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州)级环保部门。由市(州)级环保部门对照《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和《湖北省省级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
2.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提供创建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并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创建申报表、基本条件和指标完成情况的说明或证明以及有关监测、检验报告、规划建设方案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或建设成果的图片资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3.申报期限。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度的6月30日。

五、考核验收
1.验收程序。市(州)级环保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签署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考核标准的乡(镇)、村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州)级环保部门向省环保厅提出专家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意见以及创建工作的有关材料(规划文本或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各次会议纪要或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各类技术资料、工作总结、影像材料等)于每年度的8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神农架林区和省直管市由地方环保部门直接组织验收并上报省环保厅。
2.复核评审
省环保厅根据各地组织开展“两创”活动的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织专家组对各地开展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验收情况进行复核评审。复核评审采取现场抽查、相互检查、专家评议等方式。对复核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村做好整改工作。
3.公示。复核评审结束后,专家组向省环保厅提交复核评审报告对复核审定活动的乡镇和村,省环保厅依据专家组复核评审报告对拟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的单位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申报单位由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对有疑问的申报单位,省环保厅将组织专家和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公示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六、命名
经过考核验收及公示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由省环保厅命名为省级环境优美镇(乡)、省级生态村,并颁发牌匾,同时对获得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的,省环保厅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或在政策、资金和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七、监督管理
1.被命名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单位,从被命名的第二年起,于每年的12月底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本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环境规划实施、乡镇建设与管理、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状况、各项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2.被命名的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单位,省环保厅每三年组织进行一次复查,并在此期间进行随机抽查。凡发现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称号,并予以公布。

附件2:
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

申报乡镇
乡镇长 
联系人 电话
申报日期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制

考核

内容

指标  名  称

指标值

参考

分值

评分值

社会

经济

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

>当地平均水平

3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当地平均水平

3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基本完善

8

 

4

自来水普及率(%)

≥90

4

 

5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5

 

6

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4

 

环境

基础

设施

7

生活垃圾处理率(%)

≥90

6

 

8

生活污水处理率(%)

≥40

6

 

9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10

6

 

辖区

生态

环境

10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6

 

11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

6

 

12

空气环境质量

6

 

13

声环境质量

6

 

14

森林覆盖率(%)

山区地区

≥65

6

 

丘陵地区

≥35

平原地区

≥10

农业

污染

防治

15

水土流失治理度(%)

≥70

5

 

16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

≤280

5

 

17

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85

5

 

18

规模化畜禽养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0

5

 

19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5

5

 

合计

100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3:
省级生态村申报表

申 报 村 (盖章)
村委会主任 
联 系 人 电 话 
申报日期   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制

考核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参考

分值

评分值

经济水平

1

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年)

≥当地平均水平

5

 

环境卫生

2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8

 

3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80

8

 

污染控制

4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

无害化处理率(%)(参考指标)

≥90

≥70

9

 

5

生活污水处理率(%)

≥70

9

 

6

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90

9

 

资源保护与利用

7

清洁能源(沼气)普及率(%)

≥70

9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5

 

9

规模化禽畜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90

6

 

可持续发展

10

绿化覆盖率(%)

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6

 

11

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比例(%)

≥40

6

 

12

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6

 

13

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逐年上升

6

 

公众参与

14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90

8

 

合计

100

 



镇(乡)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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