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
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9]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量大、技术难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将之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按照“全面申报、准确核定、如实上报”的要求, 切实抓紧抓好。2010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仍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加强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从严规范,有效提高排污申报核定数据质量
所有排污单位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如实申报2009年度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及2010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排污单位填报的报表类型要与企业性质相对应,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特别是化工、医药、冶金、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企业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污染较轻的小型工业企业、所有类型的第三产业及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等,一律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为进一步拓展排污申报核定面,各地应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对照当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单进行筛选,凡普查名单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都必须依法如实进行排污申报。
各级排污申报核定人员要加强对排污单位申报表和佐证材料的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对拒报或谎报的排污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成其限期补办申报手续。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数据录入工作,数据录入完成后应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数据审核,在逻辑校验基础上,结合往年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和当地统计、水务、能源等部门数据,对数据进行逐项比较。各地要保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与数据库一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改和调整排污申报核定数据。
三、突出重点,保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全面准确
各地要将辖区内所有列入湖北省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数据全部录入到《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4.5版本中,其中重点工业企业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填报时要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和平衡,尤其是表1-1单位基本信息中的中心经纬度等45项指标、表1-7和1-8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项必须全部录入,不允许缺报、漏报;所有污水处理厂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13、14、16、29等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不能缺漏。各地要结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月(季)度排污申报核定、自动监控、总量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认真开展对重点监控企业基础信息,水、能源和原、辅材料使用量,主要生产工艺及各类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核定。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要求规范细致,杜绝出现数量级错误和逻辑关系错误。为满足环境管理和执法需要,录入某些指标项如行业类别、排入水体名称时应尽可能细化,行业类别选择与该排污单位相对应的子行业名称、排入水体名称须选择直接接纳该排污单位废水的河流名称,如在软件中没有该河流,可自行增加。
四、从严考评,全面提升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水平
对各省辖市(州)2009年度开展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 我厅将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和《湖北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评比办法(试行)》(见附件1)及《湖北省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评比办法(试行)》(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比,并将汇审考评结果作为各省辖市(州)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的依据。各省辖市(州)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季报和年报数据的审核,对全市(州)数据进行总把关,做到数字准确、填报齐全、逻辑清晰,如实反映当地排污状况。为避免因数量级、计量单位和逻辑关系等错误导致数据失真,各地要在认真审核表内指标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往年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和其他部门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逐项对比、分析,认真分析数据变化原因,特别是对变化较大的指标项要在文字报告中有详细说明。在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中,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库与排污费征收年报数据库相对独立,任何单位不得根据实际征收的排污费反推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库中的排污量,但排污费征收年报数据库应与排污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基本一致。申报、收费汇总表数据要分别与相应的数据库一致,严禁任意修改、调整汇总表数据,凡报送的汇总表与数据库不一致或书面报表与电子报表数据不一致的,不列入当年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汇审考评范围并通报批评。为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基层,并进一步调动基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省辖市(州)也应对所辖县(区、市)的数据上报情况进行汇审考核、评比。
五、按时上报,确保信息汇总报送工作顺利完成
(一)排污申报核定工作信息报送要求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分为季报和年报。季报审核汇总上报省总队时间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20日内;年报表填报数据主要由2009年本年核定数据(计算排污费的数据)和企业2010年各排口预计排污数据组成,年报表共由《排污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小型“三产”等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水处理厂(场)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重点行业污水排放汇总表》、《按污水排放去向汇总表》、《重点流域、区域污水排放汇总表》、《重点行业废气排放汇总表》、《“两控区”废气排放汇总表》、《重点行业固体废物排放汇总表》等12套表组成。从2009年第4季度季报开始,全省排污申报核定数据统一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4.5版本(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专题网站下载)录入,按操作说明安装、升级后,进行数据录入、汇总生成和输出上报。各县(区、市)环保部门于2010年2月5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排污申报核定年报数据库、年报表(电子件和纸质件)、年度文字报告(电子件和纸质件)报省辖市(州)环保部门,各省辖市(州)环保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10年2月20日前将以上材料上报省总队。
(二)排污费征收工作信息报送要求
排污费征收报表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快报(只报送2009年度全年收费总额和总户数两个数据)上报时间于2010年1月4日之前;季报审核汇总上报省总队时间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20日内;;年报表共由《排污费征收解缴汇总表》、《按污染类别排污费征收明细表》、《按级次排污费征收解缴明细表》、《重点行业排污费征收解缴明细表》、《重点流域、区域污水类排污费征收明细表》以及《“两控区”废气类排污费征收明细表》5套表组成,于2010年2月底前上报省总队,要求上报排污费征收数据库(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4.5版本生成)、年报报表纸质件、《排污费稽查报告》。
《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相关资料可从湖北省环境监察群共享处下载。
联 系 人:李 慧 赵 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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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湖北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考核办法(试行)
2.湖北省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考核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湖北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考核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促进排污者排污量的全面如实申报和准确核定,保障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湖北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由省、市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分别对省辖市(州)、县 (市、区) 环境保护局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汇总报送的排污申报核定季报、年报、年度文字报告以及国控数据库。按照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进行汇审,重点考核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考核方式
本办法的考核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50分,其中国控数据库满分50分。
四、计分方法
1、排污申报核定年报 60分
其中:报送及时10分 数据真实20分
内容完整10分 计算准确10分
整洁规范5分签章齐全5分
2、排污申报核定季报 32分(每份季报8分)
其中:报送及时2分数据真实3分
内容完整2分签章齐全1分
3、排污申报年度文字报告 8分
其中:报送及时1分 工作的整体性描述2分
问题与建议2分 主要数据分析与评述3分
4、国控企业数据库 50分
其中:报送及时15分年度文字报告10分
数据的真实和合理性25分
五、申报季报、年报的计分原则及要求
1、缺报排污申报核定季报(排污申报核定季报数据库、季报表的电子件和纸质件)、年报(排污申报核定年报数据库、年报表的电子件和纸质件、年度文字报告的电子件和纸质件)中任意者不得参加汇审计分。
2、排污申报核定季报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应在第二年2月20日前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为准,年报、季报每迟一天,扣0.5分,节假日不顺延。
3、排污申报核定四个季度报表中相关指标之和应当小于等于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中相关项,即四个季报表1指标之和<=年报表2-1相关项,表2指标之和<=年报表2-2相关项,表3指标之和<=年报表7相关项,表4指标之和<=年报表9相关项。每一项大于的,扣除0.1分,直至扣除年报和四个季报“数据真实”分值32分止。项目未填报的,加和时按照“零”计算。
4、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5--重点行业污水排放汇总表,表8--重点行业废气排放汇总表和表10--重点行业固体废物排放汇总表中,当年和上一年的比较,上一年有的污染物今年缺项且在文字报告中没有说明的,每项扣除0.2分。
5、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中给出的计量单位不得任意更改,每更改一项的,扣除0.1分。
6、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等,每一处扣0.5分。
7、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中:
(1)表1煤炭合计、油类染料合计、用水总量、新鲜用水量合计应分别等于其分项之和,不等的,每一项扣除0.2分;
(2)表1的当年申报户数小于上一年90%的,扣除1分;
(3)表2-1 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水及污染物、废气及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数据 = 表2-2、表2-3相应数据之和,不等的,每一项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报“数据真实”的分值10分;
(4)表2-1 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水及污染物≥表6按污水排放去向汇总表中各排放去向数据之和,不等的,每一项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中的10分;
(5)表3“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无数据的,扣除“内容完整”中的5分,表4“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无数据的,扣除“内容完整”中的1分;
(6)属于表7中的某个流域,而在流域一栏却没有数据的,或者不属于某个流域,却在流域一栏有数据的,扣除 “内容完整”分值中的3分;
(7)属于表9中的两控区,而两控区一栏却没有数据的,或者不属于两控区,却在两控区一栏有数据的,扣除 “内容完整”分值中的3分。
8、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包含:对报表的详细明确分析、对重要数据变化的合理解释和对上述规则有特殊情况的说明。文字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
9、按上述规定扣除各项要求的分值时不实行倒扣分。
10、辖区内所有征收机构全部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加附加分20分;如部分征收机构使用的,按照比例酌情扣分。
11、数据库中申报户数与实际申报户数不一致的,以10分为基准数按相差比例扣分;电子数据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未上报数据库的,扣20分。
12、排污申报核定户数不小于收费户数的,加附加分2分。
当申报核定户数小于等于收费户数时,申报核定户数与收费户数相差在30%以内的扣3分,相差在30%-100%以内的,扣8分,相差100%以上的,扣15分。以上在最终得分的基础上扣除。
六、国控数据库计分原则及要求
1、专项申报在4月10日之前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得9分;4月20号后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每天扣除0.5分,直至扣除全部9分。
2、国控申报在4月20日之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通过校验并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得6分,之后报送,每天扣除0.5分,直至扣除全部6分。未报送单位将不参与考评。
3、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整体情况应有详细明确的年度文字报告。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分为三部分: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整体描述与分析、停产企业列表及原因和由软件生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指标变动说明。年度文字报告应盖章后于4月20日前发至省环境监察总队。年度文字报告与数据库不符、缺项、漏项、错项每项扣除0.5分,直至扣除全部10分。
4、每省辖市(州)汇总上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中随机抽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5家(其中含污水处理厂1家),考核如下指标数据真实与合理性;
中心纬度、联系电话、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种类及数量、有毒有害原辅料种类、照片、污染物种类及主要污染物数量。
缺项、漏项、错项每项扣除0.5分,直至扣除全部25分。
七、奖惩办法
1、省环境监察总队对以上各类项目的考核情况进行登记,按次记分,年终综合全年分数,公布考评结果。
2、根据考评结果,取135分以上(含135分)的为一等奖,120分以上(含120分)-135的为二等奖,105分以上(含105分)-120的为三等奖,对获奖省辖市(州)环保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适当表彰。
3、凡年报、季报缺报一次数据,或数据虚假、有明显编造痕迹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4、对县 (市、区)的考核结果由各省辖市(州)公布 。
本办法自2009年度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州)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由省、市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分别对省辖市(州)、县 (市、区) 环境保护局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汇总编报的排污费年报、季报、年终快报和排污费稽查报告。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进行汇审计分,重点考核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考核方法
本办法的考核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00分。
四、计分方法
1、排污费年报55分
其中:报送及时10分 数据真实15分
计算准确10分 内容完整10分
整洁规范5分 签章齐全5分
2、排污费季报28分(每份季报7分)
其中:报送及时2分 数据真实2分
内容完整2分 签章齐全1分
3、排污费快报 5分
其中:数据真实1分 报送及时 4分
4、排污费年度文字报告 7分
其中:报送及时1分
工作的整体性描述2分
主要数据对比、分析与评价2分
问题与建议2分
5、排污费稽查报告 5分
其中:报送及时2分 内容完整2分
签单齐全1分
五、评分原则及要求
1、缺报排污费征收年报(排污费征收数据库、纸质件和电子件年报报表及稽查报告)、季报(纸质件和电子件季报表)、年终快报(纸质件和电子件报表)中任意一者,不得参加汇审计分。
2、排污费征收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年报和稽查报告必须在次年3月10日前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快报必须在次年1月3日前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时间为准。年报、季报和稽查报告每迟一天,扣0.5分;快报每迟一天,扣2分,节假日不顺延。
3、如不满足排污费四季度报表各项金额>三季度报表各项金额>二季度报表各项金额>一季度报表各项金额关系的,扣除后一季度报表“数据真实”的全部分数2分。
4、排污费征收开单金额、户数不得等于排污费解缴入库金额、户数。任意一项相等的,季报每份扣除“数据真实”分值2分,年报扣除“数据真实”分值10分;排污费征收第四季度报表数据不得等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年报数据。征收开单户数、开单金额、入库户数、入库金额四个指标中任意一项相等的,扣10分。
5、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中给出的计量单位不得任意更改,每更改一项的,扣除0.1分。
6、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等,每一处扣0.5分。
7、排污费季报或者年报中,如出现有排污费金额数但对应户数为“零”或排污费金额为“零”但有户数的情况,季报的“数据真实”2分全部扣除,年报的“数据真实”分数中扣3分。
8、排污费年报表中:
(1)表2-2“按级次排污费征收解缴明细表”中须包括本辖区所有县市区。县市区情况不全的,扣除年报“内容完整”分值5分;
(2)表2-4中,属于某个流域却没有污水排污费,或者不属于某个流域却有污水排污费的,扣除“内容完整”分值3分;
(3)表2-5中,属于两控区却没有排污费,或者不属于两控区却有排污费的,扣除“内容完整”分值3分;
(4)重点行业去年有数据而今年没有,且在文字报告中没有说明的,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1分;
(5)污水、废气重点污染物和重点行业实际开单金额与理论开单金额相比,按所占比例扣分如下(理论开单数扣除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量,但数据库未报送的不扣除):
0-2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1分
20%-60%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5分
60%-80%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2分
120%-14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2分
140%-18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5分
180%以上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1分
(6)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开单户数和氮氧化物开单户数不等的,每户扣0.5分。
9、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包含:对报表的详细明确分析、对重要数据变化的合理解释和对上述规则有特殊情况的说明。文字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
10、按上述规定扣除各项要求的分值时不实行倒扣分。
11、辖区内所有征收机构全部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加附加分20分;如部分使用的,按照各个地区的比例,从20分中酌情扣分;未上报数据库的,扣10分。
12、数据库中收费户数与实际收费户数不一致的,以10分为基数按相差比例扣分;电子数据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未上报数据库的,扣20分。
六、奖惩办法
1、省环境监察总队对以上各类项目的考核情况进行登记,按次记分,年终综合全年分数,公布考评结果。
2、根据考评结果,取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一等奖,81分以上(含81分)-90的为二等奖,71分以上(含71分)-81的为三等奖,对获奖省辖市(州)环保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适当表彰。
3、凡年报、季报缺报一次数据,或数据虚假、有明显编造痕迹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4、对县 (市、区)的考核结果由各省辖市(州)公布 。
本办法自2009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