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陕商发〔2009〕611号)
各相关企业: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第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9月28日正式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对我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进行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换证企业
省内所有获得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企业。
二、换证时间
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1月30日。
三、换证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表(网上申报后打印并盖章);
2、原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6、上年度业务总结报告(含境外承包工程情况、人员派出、境外纠纷及处理、网上统计报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等情况);
7、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8、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9、申请换证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四、网上申报
已获得商务部合作司“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 (http://zchq.ec.com.cn/fecp/denglu.jsp)电子钥匙的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换证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没有电子钥匙的企业,应先联系北京国富安公司(咨询电话:010-67800319、010-67800241)购买电子钥匙后,再登录进行换证申请。
五、返还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事宜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良好且连续三年未动用备用金的企业,从第四年开始,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每年将核定备用金的10%返还给该企业,最高返还金额不得超过核定备用金的50%”。今年返还备用金工作在换证期间进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换证时,应提交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原进帐单的复印件,我厅将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返还企业备用金。需要变更汇回企业名称、银行帐号和开户行等事项的单位,需出具原企业的确认函(法人签字并盖公章),待我厅审核无误后,再返还备用金。
六、说明
1、申请换证单位递交的书面材料均需加盖公章;书面材料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中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单位需具备的条件为标准进行准备;
2、自2010年5月1日起,原《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作废。
七、书面材料提交地点
省商务厅国际经济合作处(新城大院商务厅办公楼311房间)。
联系人:顾平安、李卓、云立平
联系电话:029-87291575、87292527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