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系统各单位,各企业及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385号),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的规定。为做好2009年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9年度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2006年度注册登记已到期,须重新注册登记的质量专业资格人员。
二、注册登记的要求
1、2009年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填写《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
2、2006年度注册登记已到期的质量专业资格人员,2009年须重新进行注册登记的应填写《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或达不到规定学分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三、办理注册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像片页)。
2、《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或《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表格网上下载(www.bjtsb.gov.cn)。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4、近期小2寸照片。
5、2006年重新注册登记人员还须提供获得学分的证明或证据。参加本单位培训人员,需提供有姓名、学习内容、学时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证明资料。
6、2009年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人员提供成绩证明,从网上下载成绩单(www.bjpta.gov.cn)。
四、注册登记单位、地址及时间
1、受理注册登记的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宣传教育中心。
2、注册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407室。
3、注册登记时间: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2月26日,每周二、周四上午8:30至下午4: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逾期不再办理。注册登记不收取费用。
4、联系人:杨荣芝、马莉
联系电话:64928992、84611177转5407
附件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2:《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注册登记编号:
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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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 照 片 | ||||
职 称 |
| 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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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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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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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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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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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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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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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止时间 | 在 何 地、何 单 位 做 何 工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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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注册登记编号:
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贴 像 片 |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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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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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名称 |
| 现任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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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性质 | [ ]生产企业 [ ]教育部门 [ ]技术机构 [ ]中介组织 [ ]其他 | |||||||||||
工作单位地址 |
| 邮编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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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注册登记以来主要工作经历 | 起 止 时 间 | 在 何 地、何 单 位 做 何 工 作 | ||||||||||
| 上次注册登记以来继续教育情况 | 起 止 时 间 | 主 要 内 容 | 学分 | 负责单位 | 证明人 | |||||||
工作 单位 审核 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月 日 | |||||||||||
注册登记机关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月 日 | |||||||||||
备注 | 注册有效期: 自 年月起至 年 月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