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09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局系统各单位,各企业及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385号),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的规定。为做好2009年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范围
1、2009年度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2006年度注册登记已到期,须重新注册登记的质量专业资格人员。

二、注册登记的要求
1、2009年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填写《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
2、2006年度注册登记已到期的质量专业资格人员,2009年须重新进行注册登记的应填写《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或达不到规定学分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三、办理注册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像片页)。
2、《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或《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表格网上下载(www.bjtsb.gov.cn)。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4、近期小2寸照片。
5、2006年重新注册登记人员还须提供获得学分的证明或证据。参加本单位培训人员,需提供有姓名、学习内容、学时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证明资料。
6、2009年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人员提供成绩证明,从网上下载成绩单(www.bjpta.gov.cn)。

四、注册登记单位、地址及时间
1、受理注册登记的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宣传教育中心。
2、注册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407室。
3、注册登记时间: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2月26日,每周二、周四上午8:30至下午4: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逾期不再办理。注册登记不收取费用。
4、联系人:杨荣芝、马莉

联系电话:64928992、84611177转5407

附件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2:《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注册登记编号: 
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月  日

姓 名

 

性  别

职 称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电话

工作单位性质

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资格证书批准日期

证书级别 

起止时间

在 何 地、何 单 位 做 何 工 作



附件2
注册登记编号: 
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上次注册登记时间

 

工作单位名称

 

现任工作岗位

 

工作单位性质

[ ]生产企业 [ ]教育部门 [ ]技术机构 [ ]中介组织 [ ]其他

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

 

上次注册登记以来主要工作经历

起 止 时 间

在 何 地、何 单 位 做 何 工 作

  
  
  
 

上次注册登记以来继续教育情况

起 止 时 间

主 要 内 容

学分

负责单位

证明人

     
     
     
     
 

工作

单位

审核

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月  日

注册登记机关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月  日

备注

注册有效期:

 自 年月起至 年  月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