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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冀人口办[2009]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人口办〔2009〕43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发〔2009〕58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2000-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现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此次人口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圆满完成核查任务。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部署,为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奠定基础,也为进一步提高我省pis数据库质量,推动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工作更加科学,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发〔2009〕58号)要求,结合河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核查登记对象与内容

2000年1月1日零时至2009年10月31日24时之间出生的中国公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除外)。包括:

(一)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现住本乡的;

(二)户口不在本乡,现住本乡的;

(三)户口在本乡,现住本乡以外的;

(四)户口待定,现住本乡的;

(五)2000年1月1日零时至2009年10月31日24时之间出生,符合上述条件,现已死亡的。

"现住本乡"人口包含因就医、旅游、探亲、访友、出差等原因临时离开本乡的人口。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发现在本乡出生、户口和现住地都不在本乡的人口也要进行登记。

主要核查内容是出生人口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现存活状况(出生人口)等。核查登记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省人口计生部门有关信息化建设、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本次核查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本地人口个案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最大限度地摸清、搞准近十年以来的人口出生数量,并将其作为进一步补充、完善全员人口数据库的重要方面。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本次核查的登记对象为“现住人口”加“户籍人口”,与我省现行统计口径规定的“常住人口”统计对象有所不同,“现住人口”是指调查登记时在本户居住且属调查对象的。其中,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发现在本乡出生、户口和现住地都不在本乡的人口也要进行登记,需要各地在核查登记时严格把握,认真实施。

二、工作安排

(一)部署启动及信息采集(2010年1月31日前)。

省人口计生委制定并下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完成省对市、县两级调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各市人口计生委要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统一部署,组织启动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指导县、乡配合做好各阶段工作。同时要将此次信息核查与全员人口(含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补充、完善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减轻基层的工作负担。

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具体实施信息采集工作。在信息采集中,各地要充分利用全员人口信息个案数据库,全员流动人口信息摸底表,全省“四清三落实”摸底和入户登记表,以及历年基层计生帐卡册和出生信息报告单中的2000年以来出生人口信息,积极协调收集相关部门特别是辖区内卫生部门在核查时限内的各年度接生、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信息,公安部门现有户籍和暂住人口信息,教育部门小学及幼儿园现在校(园)学生信息等,作为核查的重要参考。在充分准备并认真核对以上资料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入户调查,按要求填写核查登记表。本阶段工作要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全部完成。

在具体实施中,根据我省实际,各县(市、区)可按以下步骤组织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核查登记工作:

1、利用我省wis系统全员人口数据库和省人口计生委下发的个案信息核查登记模版,按照核查登记表的项目打印分村(居)2000-2009年出生名单,再组织调查员进行入户核实,并在“备注”栏记录核实情况,经核实相关信息有误的,直接在wis库中修改完善,相关核实登记表存档备查。

2、通过核对各相关部门资料或入户调查中新发现的2000-2009年出生,确认属于本地出生漏报的,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信息来源空填,并将个案信息直接录入wis系统;对虽属本次核查登记对象但无法确认属于本地出生的,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注明信息来源并在“备注”栏注明“无法确认”。

(二)提交信息及双向协查(2010年3月15日前)。

入户调查结束后,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组织开展本地核查登记表的录入及上报工作。一是各县(市、区)登陆网址ftp://www.cpdrc120.net.cn上建立的专用于本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下载离线录入程序。二是利用省人口计生委统一下发的数据导出程序,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先将更新完善后的wis系统中2000-2009年出生个案信息,批量导出到离线录入软件数据库中,再离线录入核查登记表中“无法确认”部分出生个案信息(即属于本次核查登记范围但不属于我省全员人口信息管理范围内出生人口及父母信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部信息录入完毕后,将数据文件上报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三是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数据文件合并为一个县级文件,负责对县内跨乡流动人口出生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其中重复登记的出生人口(含父母信息)按实际管理情况确定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一方为信息填报单位。本县(市、区)内的出生不得重复登记。四是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核查、确认后的数据文件导出为“上报至国家”的格式,于2010年2月10日前通过国家提供的ftp服务器上传到国家平台。五是省、市人口计生委在线监控各地上报进度和数据质量,2月20日前各市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进行确认,22日前省人口计生委最终确认。对上报进度较慢和数据质量较差的县(市、区)省人口计生委将通报批评。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利用全国信息核查平台对各地上报的出生人口个案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将需跨县协查的信息分发给各相关县再次核查。各县(市、区)级人口计生局收到需要核查的信息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务必将协查结果反馈至全国信息核查平台。期间,协查双方要通过平台或其他方式加强沟通,并根据需要再次开展入户调查,尽可能使两地掌握的同一出生人口信息一致,并将实际情况及时反馈。协查双方只能更改自己提交的信息。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核查登记表等原始调查材料要存档备查。

各市人口计生委要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资料核对、入户登记、信息录入以及流动人口信息协查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对本次出生核查工作以及数据采集、录入和上报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导,指导县、乡两级将已经核查登记并确认的出生个案信息,及时在全员人口数据库中补充完善,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对基层提出的具体问题和特殊情况,要及时进行分类汇总并反馈至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

(三)工作总结(2010年3月20日前)。

核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撰写核查工作总结。同时还要通过此次核查工作,对本地全员人口数据库数据质量进行评价,对全省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建议。各市核查工作总结应于2010年3月20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

三、质量与组织保障

(一)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为确保核查质量,省人口计生委决定,本次核查发现的漏报出生各级一律不得作为对以往年份各地人口计生工作的考核依据,不得追究以往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把统计求实特别是本次核查工作质量纳入全省2010年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范围,对于不认真开展本次核查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特别是对近十年出生人口仍有瞒报漏报的,要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惩戒的重要依据。

本次核查工作期间,对于主动申报政策外生育或违法收养的群众,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适当从宽处理,可以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生活有困难的家庭,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可以缓缴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对出生人口没有报户口的,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二)严把核查质量关。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利用分线考核,加大部门协调力度,收集、共享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料。认真开展调查员培训工作,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核查工作。深入细致开展入户调查,切实做好数据填写、录入及审核校验工作,及时发现错、漏项并加以改正和补充。要特别重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户籍地、现居住地均要上报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并做好信息协查和结果反馈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及时公布各地提交全国信息核查平台的信息数量、接收外地转来的信息数量、反馈协查结果的信息数量及已核实的信息数量。

省、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基层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信息采集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市人口计生委要认真开展质量复查工作,复查面不少于所辖县(市、区)的30%。对问题严重的地方,要及时通报并责成其重新核查。省人口计生委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核查情况及市级质量复查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基础数据核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务必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务必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一把手"是本次核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对人口计生系统的组织指导,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确保信息核查工作圆满完成。此外,春节临近,各地既要抓住外出人员返乡之机做好核查工作,又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因核查工作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本次核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发展规划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要求,全国范围内的核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组织开展质量复查和评估工作,质量复查和评估结果将纳入2009年对各省人口计生委绩效考评范围。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0311)87045257(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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