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辽源市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意见》已经2009年12月1日市政府六届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辽源市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税收征收管理,完善综合治税机制,创新税收征管方式,确保我市税收收入健康、稳步、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综合治税重要性,明确工作总体要求
(一)在全市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是有效掌控税源的需要,也是在“两个转型”新形势下加强税源控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增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二)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强化税源监控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以“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支撑”为主体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
(三)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强化税源监控、涉税信息共享、完善代征代缴、部门协同办案、健全协税机构、上门执法服务。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坚持标本兼治、部门联动、整体推进、应收尽收的原则。把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注重税源管理转变,实现全市经济与税收的稳步协调增长。
二、大力宣传税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夯实综合治税工作
(一)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运用有效措施,在加强对涉税部门税源监控的同时,引导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强化代征代收职责宣传,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舆论氛围。
(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舆论宣传媒介,宣传办税程序、服务承诺和纳税人先进事迹;曝光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三)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并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这项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应征未征、应缴未缴等行为的投诉举报,专人负责、件件查处。凡投诉举报经查实的,要对投诉举报人予以重奖。
三、建立税源网络,形成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强化征收监管力度
(一)各县区要按照社会综合治税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部门监督为核心的税收征管体系,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等上下贯通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为社会综合治税提供组织保障。
(二)要以市(城区)、县区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重点地逐步扩大范围,从源头上强化税源控管,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收流失。
(三)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共同抓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落实。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纳税单位,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在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把握政策的同时,帮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协税护税工作。
四、加强信息交流,建立科学、有效、快捷的信息网,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涉税信息交流制度,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收管理工作。通过网络、书面和电子信息等形式,及时提供所掌握的税务部门需要的涉税信息,国税和地税部门内部也要建立有效的信息链条,形成横向、纵向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和对税源的全方位控管。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将涉税信息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汇集、精确处理、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涉税信息对加强税源监控的价值和作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确保各项涉税信息执行到位,征收到位。
(三)要延伸信息链条,利用有效资源,融合综合治税业务、税款征收、纳税评估、信用等级评定和常态稽查等有机衔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达到更好地组织税收收入的目的。
五、抓好重点税源,实行重点行业动态管理,实现社会综合治税
(一)加强土地转让、房地产业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不动产销售、住房二级市场等环节的税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缴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凭证,否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让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款。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购房者出售所购买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有关税款。
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款。
加强对住房二级市场房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契税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二)加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等行业的税收管理。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据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款。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三)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出租房屋、场地、机械设备、车辆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及各种承包、租赁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在结算工程款时,必须向劳务提供方索要税务部门监制的建筑业发票。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不得拨付和结算工程款。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促其自觉申报纳税。
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四)对福利、劳动再就业、高新技术、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对骗取国家税收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除追缴其减免的税款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社会服务业的税收管理。
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和咨询等中介机构要按规定纳税,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应当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六)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
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使用合法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重新核定征收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款。
(七)强化对砂、石等矿产资源开采的税收管理。
加强对经营秩序的治理、整顿。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要依法注销其经营资格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严查各种偷税漏税
(一)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分散的税收,税务部门可与代征部门、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依法实行委托代征:
1. 农用车辆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农机管理部门在年检时代征。
2. 从事客货运输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款,可委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
3. 砂石、铁矿石等开采行业应缴纳的税款,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4. 由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未列入国家和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应缴纳的税款,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5. 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商业性文艺演出和商业性体育比赛应当缴纳的税款,可分别委托民政、文化部门代征。
6. 外地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市区从事建筑施工或者装饰、装修业务应缴纳的税款,可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
7. 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各种技能培训机构等应缴纳的税款,可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代征。
8. 未纳入税收管理的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中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款,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
9. 偏远地区的零散税收,以及由街道(乡镇)协助清理的房屋租赁的税款,可委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屯)代征。
(二)其他税收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税务部门不定期上报综合治税计划,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综合治税方案。
(三)由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税款的部门或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征税款,不得违法违规停征、多征、少征或缓征税款,严禁搭车收费,并按《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期限及时解缴税款,不得挤占、挪用。
(四)为调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征税款的积极性,经核算确定财政部门拨付后,由税务部门按其代征税款金额的3%-5%,支付委托代征部门和单位的手续费。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制度,推进综合治税取得实效
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对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实行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综合治税中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和计划,以及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
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靠前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综合治税工作要直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全市上下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工作,严格执法。对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公安部门要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做好配合,加大涉嫌偷税、漏税和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综合治税工作收到实效。
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报送、代扣代征税款质量和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主要负责人和信息人员奖励。因工作不力,不报、迟报、漏报、错报相关报表和信息,导致税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流失的,将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扎实有效地开展区域内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