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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辽源市市直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待遇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源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离退休劳动模范政治上的关心和生活上的照顾,激励劳动模范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劳动模范,学习和争当劳动模范的良好局面,经2009年12月1日市政府六届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我市市直离退休劳动模范加发荣誉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获得历届全国、省、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的市直离退休人员,凭相关荣誉证书享受荣誉津贴。

二、市直破产企业和全额拨款单位的离退休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荣誉津贴,由市财政解决;其他离退休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荣誉津贴,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三、荣誉津贴标准:按国家级每人每月100元、省级每人每月80元和市级每人每月50元标准执行。一人获得多层次荣誉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津贴。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市总工会为获得历届全国、省、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的市直离退休人员制发《劳动模范优待证》,同《居民身份证》合并使用,作为领取荣誉津贴的凭证。

五、市直破产企业和全额拨款单位的离退休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荣誉津贴,由市总工会代市政府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

六、驻市各中省直单位可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县区应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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