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离退休劳动模范政治上的关心和生活上的照顾,激励劳动模范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劳动模范,学习和争当劳动模范的良好局面,经2009年12月1日市政府六届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我市市直离退休劳动模范加发荣誉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市直破产企业和全额拨款单位的离退休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荣誉津贴,由市财政解决;其他离退休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荣誉津贴,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三、荣誉津贴标准:按国家级每人每月100元、省级每人每月80元和市级每人每月50元标准执行。一人获得多层次荣誉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津贴。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市总工会为获得历届全国、省、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的市直离退休人员制发《劳动模范优待证》,同《居民身份证》合并使用,作为领取荣誉津贴的凭证。
五、市直破产企业和全额拨款单位的离退休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荣誉津贴,由市总工会代市政府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
六、驻市各中省直单位可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县区应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