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辽源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已经2009年12月1日市政府六届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辽源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府发〔2009〕27号),为全面落实好我市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方针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两个转型”的有利契机,切实围绕“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收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部门涉税信息分割,税收征管力量单一问题,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的社会综合治税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提高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着力解决税务部门涉税信息渠道不畅,部门协调配合乏力,税源控管特别是部分行业、部分税种税源控管难以到位的问题。加强户籍税源的源头控管,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政府领导、财政牵头、部门共管、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支撑”为主体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以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和财税收入稳定增长。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活动中依法实施监督和协助管理,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
(二)客观公正原则: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监督制约原则: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综合治理原则:大力发挥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税收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税源监控体系,共同促进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辽源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各县区、开发区以及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经合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公开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辽源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五、各有关部门涉税信息提供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依法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查办税务违法案件,规范涉税案件的受理和反馈程序,加大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力度,严格执行法定的税款优先原则,减少税收流失;积极配合税务部门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税企业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国(境);切实加大对暴力抗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同时,做好涉税信息传递工作,加强税源监控。完善涉税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实现涉税信息采集、税源监控、组织收入的全过程控管,逐步建立健全我市税源监控联系制度,实现税源向税收的最大转化。各成员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重大、紧急信息应当及时提供,不受时间限制。具体责任分工和提供信息如下:
(一)财政部门。
1. 负责社会综合治税的组织协调,开展税源普查和涉税事项的沟通协调及奖励工作。
2. 联合税务部门共同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在坚持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下,协调好区域间的征管关系和财政利益分配关系。
3. 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做好会计结算中心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工作;提供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
(二)税务部门(国税、地税)。
1. 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大力推进综合治税进程,强化税收征管,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2. 负责拟定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3. 制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目录体系,确定相关业务科室与各成员单位定期进行涉税信息交换。
4. 加强税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换,定期将所辖业户注销、停复业、核定、稽查查补及税款入库情况相互传递、比对。
5. 不定期上报需要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税收征管问题。
(三)工商部门。
1. 按综合治税工作需求,提供全市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提供信息包括:注册号码、企业名称(字号名称)、经营地址、成立日期(核准日期)、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联系电话、注册资金、开业日期、变更项目、变更时间、注销日期、吊销日期、吊销原因等。
2. 按月提供纳税人租赁摊床和经营场所的户籍变化情况;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注销税务登记的,不予注销营业执照,对税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宜予以配合办理。
3. 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完税(免税)凭证。对未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完税(免税)凭证的纳税人,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转让有关信息:转(受)让方名称、联系电话、房产座落、建筑面积、产权证号、发证时间、契税缴纳情况、评估价、房屋成交价格、房屋成交时间等。
2. 向税务部门提供房产租赁信息:出租方、出租方地址、联系电话、承租方及联系电话、房产位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租赁期限、房屋租赁价格等。
3.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及办理产权手续时,坚持“先税后证”,对未取得税务部门完(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4.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批准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时间、建设年限、计划投资额等。
5. 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资料等情况。
(五)国土资源部门。
1. 实行“先税后证”办法。对单独选址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凡未取得地税部门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的,不予转发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对集中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征地单位承担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义务,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方可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时,对未取得税务部门契税完(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2. 对申请挂牌或拍卖转让和办理直接交易的土地(地块),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转让方、出让方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共同推进房地产税收信息的一体化管理。
3. 密切配合税务部门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信息,并定期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收回及土地批租和征用等信息资料。
4. 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采矿许可证发放、矿产资源管理费收取等信息。应税矿产资源开采信息:开采人名称、联系电话、许可证号码、矿产品名称、开采地址、开采数量等。
(六)发展和改革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2. 每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20日内,将相关宏观经济数据资料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建设项目立项名称、行业、投资规模、地址等涉税资料传递给税务部门。
3. 配合税务部门研究制定二手房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政府市场指导价格,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的市场指导价格的调整变化情况
(七)公安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查阅全市单位、个人拥有机动车辆的车型、数量、经营性停车场等档案信息资料,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查补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的征管。
2. 配合税务等部门打击制造、贩卖、使用假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对出租房屋的清理、检查和征管工作。
3. 协助加强对外籍个人和高收入人员涉税事项的管理,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4. 向税务部门提供各驾校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数量明细信息。
(八)交通运输部门。
1. 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业性客货车辆营运证发放情况、作好营运车辆税收的代征工作,协助税务部门查补营运车辆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2. 提供公路交通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九)人民银行、银监部门。
1. 配合税务部门协调各结算银行依法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依法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2. 按月提供对外收付汇、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外汇核销、境内企业从国外引进资金等信息情况。
(十)统计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统计信息,企业名称、单位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注册类型、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产成品存货、产品销售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实现税金等。
2. 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信息,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公路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国内外贸易、财政收支、金融保险、劳动工资、物价指数、居民生活收支等。
(十一)商务、经合部门。
1. 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市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地点、出口企业出口备案登记等;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信息,包括投资金额、国别、项目等资料;境内企业从国外引进资金、技术、设备情况。
2. 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信息;煤炭经营、典当行业、拍卖行业的许可证发放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以及生猪屠宰管理的有关资料。
(十二)监察、审计部门。
向税务部门提供纪检、审计有关单位涉税情况,特别是被处理的单位或个人有偷、骗税及受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情况。
(十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向税务部门按季提供各医院药品进货单位、数量、金额;个体医疗机构、药店经营等相关资料。
(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向税务部门提供就业培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明发放、下岗再就业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资格认证等;提供与医保药店的票款结算信息情况。
(十五)粮食部门。
向税务部门提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名单和其他粮食企业名单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变更、改制信息。
(十六)林业部门。
向税务部门按季提供向个体及私营企业性质的木材加工厂、木制品厂发放木材搬运证情况。
(十七)法院、检察院。
向税务部门按季提供涉税案件信息,及时通报破产企业名单及破产清算情况。
(十八)其他相关部门。
按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要求,科技、民政、残联、水利、保险公司、供电公司、中石油、辽源铁路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以上信息资料提供方式由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内容需要和相关部门联系办理
六、总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分析全市收入形势,通报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配合,密切协作,切实保障各项社会综合治税和税收征管措施的落实。区域范围内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各街道和乡镇要做好配合。税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三)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法。对涉及社会综合治税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处理,在社会综合治税具体工作和税收征管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徇私舞弊。
(四)对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干部,给予嘉奖,并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对不服从管理,造成税源流失或影响极坏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