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已确定将涉及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的审批事项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为进一步加强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7日起,涉及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备案等管理事项,均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矿产名称见附件1)。下放实施管理的矿产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时,由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矿产仍按原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二、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采矿权审批内部会审制度,严格把关,规范运作,切实负起审批和监管责任。省下放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再次下放。严禁越权审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适时组织对采矿权下放实施情况的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采矿权审批职责而引起严重后果的,我厅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见附件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在全省实施矿业权联网审批以前,各地涉及采矿权新立登记和扩大矿区范围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申请范围内的矿业权设置或受理情况,避免发生矿业权设置重叠。
五、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和采矿权登记备案制度。地质资料汇交人应严格执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汇交有关地质资料。对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项目。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辖区内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一季度办理的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见附件3),以及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采矿权项目情况(见附件4)列表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备案。
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同时,各地要加强对所辖矿山企业采矿权审批登记业务的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 下放地级以上市审批的非金属矿产目录
2. 采矿权申请事项提交资料目录
3. 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4.采矿权登记备案表
5.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摘要)(略)
附件1:
石墨、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宝石、黄玉、玉石、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治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
附件2:采矿权申请事项提交资料目录
申请类型 |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资 料 | 备 注 | ||
划定矿区范围 | 1 |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 ||
2 |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 |||
3 |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 | |||
4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
5 | 矿区范围图(以1: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 |||
6 | 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 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情况 | ||
7 | 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证明 | 属招拍挂取得采矿权情况 | ||
8 |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9 | 申请范围核查表 | |||
10 |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矿泉水地热水划定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 1 | 划定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申请报告 | ||
2 |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 |||
3 |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 | |||
4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
5 | 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图(以1: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 |||
6 | 技术鉴定书(指矿泉水) | |||
7 | 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 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情况 | ||
8 | 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证明 | 属招拍挂取得采矿权情况 | ||
9 |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10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 |||
11 |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 采 矿 权 新 立 登 记 | 1 | 采矿权申请报告 | ||
2 |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 |||
3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 | |||
4 |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及技术人员明细材料) | |||
5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 |||
6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 ||
7 | 外资批准证书 | 指“三资”企业 | ||
8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 | |||
9 | 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
10 | 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 指地热、矿泉水 | ||
11 | 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
12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 |||
13 | 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 | 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 | ||
申请类型 |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资 料 | 备 注 | ||
采矿权 新立登记 | 14 | 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 | ||
15 | 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 | |||
16 |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 | |||
17 | 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 | |||
18 | 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 或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 ||
19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 指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 | ||
20 |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
采
矿
权
延
续
登
记 | 1 | 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 ||
2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
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 ||
5 | 采掘工程平面图 | |||
6 | 井上井下对照图 | 指地下开采矿山 | ||
7 | 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 |||
8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9 | 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 | |||
10 | 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证明 | |||
11 | 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 |||
12 | 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 |||
13 |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 |||
14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
15 |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16 | 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 | 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 | ||
17 |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 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延续登记 | 1 | 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 ||
2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
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 ||
5 | 当年水质全分析报告书 | |||
6 | 水源动态监测资料 | |||
7 | 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 |||
8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9 | 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 |||
10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
11 |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12 | 取水许可证 | |||
13 | 储量备案证明(审批决议书、认定书) | |||
14 |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申请类型 |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资 料 | 备 注 | ||
| 采 矿 权 转 让
|
转
让
人 | 1 | 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 |
2 |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 |||
3 |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
4 | 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有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等) | |||
5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 |||
6 | 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 ||
7 | 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国家出资查明的矿产地及其它需要进行采矿权评估的矿产地) | |||
8 |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缴纳收据复印件 |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 ||
9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10 |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 |||
受让人 | 11 | 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 |
12 | 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技术和设备明细材料) | |||
13 |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 变更开采方式 | 1 |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 |
2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
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 ||
5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 |||
6 | 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 |||
7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 | |||
8 | 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
9 | 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
10 |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11 |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变更开采 主矿种 | 1 |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 ||
2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
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 ||
5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6 | 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 | |||
7 | 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 |||
8 |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9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
10 |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申请类型 |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资 料 | 备 注 | ||
| 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
变更矿区范围 | 1 |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 |
2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 ||
4 | 矿区范围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 |||
5 | 井上井下对照图 | 指地下开采矿山 | ||
6 | 补充勘查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 |||
7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 |||
8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 |||
9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 | 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 ||
10 | 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 ||
11 | 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 ||
12 | 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 | 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 ||
13 | 占用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 |||
14 | 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 |||
15 |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16 |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 1 |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 ||
2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 ||
4 |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证明 | |||
5 | 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国有、集体) | |||
6 | 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 |||
7 |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8 |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 1 |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 ||
2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 ||
4 | 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 | |||
5 |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6 | 占用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 原未办理占用储量登记或占用储量发生变化的 | ||
7 |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变更生产 规模 | 1 |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 ||
2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
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 ||
5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 指扩大生产规模的 | ||
6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 | 指扩大生产规模的 | ||
7 | 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 |||
8 |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9 |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 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 1 | 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 ||
2 |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 |||
3 | 闭坑报告批准书(关闭) | |||
4 | 闭坑报告储量评审和备案证明 | |||
5 | 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 |||
6 | 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国有、集体) | |||
7 | 土地复垦、环保、安全等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 |||
8 | 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 |||
9 |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10 |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采矿权出租 | 1 | 采矿权出租申请报告 | ||
2 | 采矿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合同 | |||
3 | 主管部门同意出租的批准文件(有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等) | |||
4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 |||
5 |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 |||
6 | 采矿权人及承租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 ||
7 | 承租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技术和设备明细材料) | |||
8 |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1 | 抵押双方提出的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 | ||
2 | 采矿权抵押合同 | |||
3 | 抵押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 ||
4 | 采矿权评估报告 | 指国家出资勘查的 | ||
5 |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 |||
6 |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
附件3: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 年 月至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报告名称 | 报告提 交单位 | 评审 机构 | 评审 文号 | 评审 时间 | 报告 类型 | 矿种 | 矿床 规模 | 工作 程度 | 评审资源储量 | 备案 文号 | 备案 时间 | 备注 | |||
单位 | 储量 | 基础 储量 | 资源量 | |||||||||||||
填表人: 审核人:
说明:1、报告类型指:地质勘查报告(包括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生产地质报告、核实报告、闭坑报告、压覆报告等。
2、此表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4:采矿权登记备案表
( 年 月至 月)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登记 机关 | 登记 类型 | 采矿权人 | 矿山地址 | 矿山名称 | 经济 类型 | 开采矿种 | 开采 方式 | 生产 规模 | 矿区面积km2 | 采矿证号 | 有效期限 起止 |
填表人: 审核人:
说明:1、“登记类型”包括新立、延续、变更三种类型。
2、此表由各县(含县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地级以上市;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县、市两级登记备案表报送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