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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精神全面做好年底至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长安监管字[2009]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精神全面做好年底至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9]3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精神全面做好年底至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237号)(以下简称《省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确保安全。

一、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府办[2008]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长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许可工作从2009年12月28日(农历十一月十三)开始,2010年1月27日(农历腊月十三)结束。

二、依据《66号文》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行一站式办公,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区安监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起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一站式办公程序,与允许经营地点一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严格执行《省局通知》规定,不得指定零售单位到指定批发企业进货或指定批发企业代理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严禁利用许可证的发放与销售产品挂钩。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因此,其许可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许可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66号文》中《长春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量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业户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为零售业户提供产品销售清单(销售清单要注明批发企业名称、零售业户姓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和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等),零售业户在经营时要随身携带,以备安监部门检查。

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业户必须到长春市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到市区以外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必须取得公安部门的运输许可。长春市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名单可到长春市安监局网站查询。

六、在长春市禁放区域内经营的零售业户必须在销售棚内经营烟花爆竹,销售棚由各区安监局负责组织落实,严禁利用销售棚的发放与销售产品挂钩。

七、严禁在城乡结合部和乡(镇)、街道设置烟花爆竹集中交易市场或一条街。

八、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负责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进行免费培训。

九、许可工作结束后应将许可情况备案,以备查阅。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附件: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精神全面做好年底至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237号)(略)

2、长春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2:
长春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所属辖区: 编号: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申请

经营地址

1、

2、

3、

负责人

姓 名

 

销售人员

姓 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是否经过培训

 

是否经过培训

 

申请

经营范围

烟花类  b[ ]  c[ ]  d[ ]

爆竹类  b[ ]  c[ ]

申请意见

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对以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许可

经营范围

烟花类  b[ ]  c[ ]  d[ ]

爆竹类  b[ ]  c[ ]

许可经营地址

 

审批意见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审核,准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批准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注:1、申请人必须是负责人或销售人员中的一个,不能由其他人申请。
2、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监部门的培训方可提出申请,未经过培训提出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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