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区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9〕81号)
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加强建筑电气防火的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由电气引发的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了我区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试行标准。通过两年的试行,现已期满。根据对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单位的检测成本审核,在广泛征求受检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现将制定的我区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并授权具有相应电气防火安全检测资质的单位(以下称检测单位)接受服务对象委托,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提供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服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db64/t496-2007)规定的有关检测内容和项目,可收取电气防火安全检测费。
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具体详见附表1。
三、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应按照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坚持自愿委托,委托者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开展检测工作,不委托的不得强制检测收费,承托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四、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db64/t496-2007)规定的有关检测内容和项目范围及收费标准,规范检测行为,不得重复检测并收费。
五、检测单位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此收费标准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区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宁价费发[2007]166号)、《关于明确电气防火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复》(宁价费发[2008]60号)及《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宁价费发[2008]76号)同时废止。
附表:1、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2、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主要内容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表1:
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一、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商业建筑、宾馆、饭店,甲乙类生产、储存、销售场所等1.50元/㎡
二、各类办公场所,车站、民航建筑、航运建筑、地下建筑、邮政枢纽、通信枢纽、广播电视台,丙丁类生产、储存、销售场所,高层公共建筑等 1.00元/ ㎡
三、各类礼堂、影剧院、体育场(馆)、 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等文化场馆,古建筑,科研、医疗机构等建筑 0.50元/ ㎡
四、各类住宅建筑,学校、托幼园所等福利企业 0.50元/ ㎡
五、检测变、配电装置的按70元/柜、箱收取;检测电能计量箱的按20元/户、开关箱或插座箱40元/箱、电炊箱10元/箱收取。
说明:
1、一年内整改后复检的,仅对需复检项目收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
2、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按实际检测建筑面积计算。检测建筑物内各类配电装置按第五条规定标准另行收费。
3、甲乙丙丁类生产、储存、销售场所指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确定的场所。
附表2:
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主要内容
一、 线路敷设
1、明敷布线是否规范。
2、暗敷线路是否穿管。
3、闷顶内的线路敷设。
4、临时线路。
5、线路是否老化、损伤。
二、 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的安装
1、插座、灯具、开关的安装情况。
2、插座、灯具、壁灯的安装是否有专用盒。
3、镇流器温度。
三、 变、配电设备
1、变压器接线点的温度、干式变压器的铁芯温度,母线连接。
2、低压配电柜内断路器、刀开关、互感器等的接点温度、导线连接。
3、高低压配电室内的线路敷设及灯具安装。
4、配电箱的材质及进出线的护口。
5、电缆沟盖的材质。
6、配电室的孔洞是否封堵,竖井的孔洞是否封堵。
7、上下级电器间是否匹配。
8、接地和等电位联结。
四、其它需要检测的项目按《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 db64/t496-2007)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