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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9]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气象灾害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次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灾与抗灾并举,把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1.4.2 统一领导,密切协作。在市政府领导指挥下,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市气象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服务工作。
1.4.3 分级响应,属地管理。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气象灾害指挥平台和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体系,按照气象灾害预案分级和事权划分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1.4.4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气象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加强气象灾害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应对各类重大气象灾害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管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市房地局、市文广局、市供电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工业局、太原铁路局、山西通讯太原分公司、山西移动太原分公司、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减灾、救灾工作,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定本预案启动和终止实施。

2.2 办事机构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任。负责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具体事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立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各部门之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制作发布,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气象预警信息、气象灾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灾害发生时安全疏散在校学生。 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的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抢险救援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受灾信息,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收储、调拨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组织、指导对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和监控措施。
市建管委: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安全度汛、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维修及水毁工程修复。
市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乡村公路和有关设施,协调有关单位保障灾民疏散公路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水库防洪抢险等相关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农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及监控措施。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森林分布及火情信息,对易发生森林火情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沙尘暴灾害预防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疾病发生蔓延。
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易因气象灾害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管。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管辖区域内有关单位清除道路积存淤泥、冰雪。
市房地局:负责市直管公房的检查维修、险情处置等工作。
市文广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播发相关信息,进行灾害处置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市供电局: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安全供电,组织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物资,及时修复供电故障。
市安监局:负责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检查、督促所属部门做好煤矿防御气象灾害检查落实工作。
山西通讯太原分公司、山西移动太原分公司:负责及时准确发布气象信息,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电信资源;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通信线路畅通;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
太原铁路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
太原警备区:负责组织指挥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太原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市、县(市、区)气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 可能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时,市气象部门应立即向气象灾害应急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通过气象灾害热线电话(4224117)等途径及时向气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本级气象部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做好启动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准备。其他相关单位要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影响。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县(市、区)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投入,建立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启动
3.4.1 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执行,依气象灾害严重程度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2 本预案预警启动级别按气象灾害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ⅳ级(蓝色)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极端灾害天气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气象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涉及地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1)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10(含)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5000人;
(3)因灾倒塌房屋200~1000间;
(4)对农作物产量影响严重,农作物减产20%以下;
(5)县(市、区)80%以上乡(镇)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重旱等级,且预报未来仍将持续7天以上;
(6)县(市、区)50%以上乡(镇)可能(或已经)造成农田、人畜较严重缺水,对城市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7)对交通、供水、供电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未来仍将持续;
(8)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100~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有影响等。
ⅲ级(黄色)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测预报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极端灾害天气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气象灾害,并将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
(1)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3~9人死亡;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20000人;
(3)因灾倒塌房屋1000~5000间;
(4)对3个以上县(市、区)交通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未来仍将持续;
(5)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农作物减产20%~40%;
(6)5个以上县(市、区)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重旱等级,且预报未来仍将持续7天以上; 
(7)可能或已经造成3个以上县(市、区)农田、人畜较严重缺水,对城市生产生活等形成较重大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8)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1000~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有影响等。
ⅱ级(橙色)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极端灾害天气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并将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1)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0~29人死亡;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0~50000人;
(3)因灾倒塌房屋5000~10000间;
(4)已经造成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5)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农作物减产40%~60%;
(6)3个以上县(市、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特旱等级,且预报未来仍将持续7天以上;
(7)可能或已经造成3个以上县(市、区)农田、人畜缺水严重,对城市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8)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四级、三级城市内涝;
(9)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5000~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有影响等。
ⅰ级(红色)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极端灾害天气过程,并将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
(1)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30人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10000间以上;
(4)已经造成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8小时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5)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农作物减产60%以上;
(6)6个以上县(市、区)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特旱等级,且预报未来仍将持续7天以上; 
(7)可能或已经造成6个以上县(市、区)农田、人畜缺水特别严重,对全市生产、生活等形成特别严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8)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五级、四级城市内涝;
(9)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将影响等。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4.3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预警标准气象灾害,需由市、县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预警时,先报告本级地方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通知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四级(ⅳ级、蓝色)、三级(ⅲ级、黄色)、二级(ⅱ级、橙色)和一级(ⅰ级、红色)四个响应等级。
4.1.1 四级响应(蓝色)。当达到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发生或可能发生地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理情况。
4.1.2 三级响应(黄色)。当达到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理情况。
4.1.3 二级响应(橙色)。当达到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时,市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立即向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省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县两级迅速做出响应,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理情况。
4.1.4 一级响应(红色)。当达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时,市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立即向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并迅速进行应急处置。

4.2 应急值守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保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指挥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按照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处置
4.4.1 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市、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根据已经形成或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4.2 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5 应急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做好必要应急安全防护,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7 气象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气象信息及气象灾情快报。市气象部门预测即将发生或已发生对本市造成危害天气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省气象局报告气象信息及灾情;气象台站实施速报制度;相关应急成员单位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调查掌握的灾情。
4.7.2 气象信息的发布。各级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气象灾害防御指南以及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向社会公布。

4.8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公告,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5. 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评估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信息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传递到相关单位和公众。
6.1.2 信息保障
市气象部门在现有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系统,与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健全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全市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我市切实可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各应急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等物资储备,建立相应物资数据库,对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严格管理。
(2)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日常管理,确保能够按照指令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应急成员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及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及时做好道路清障修复工作和救灾物资、人员及灾民运输,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需要。
6.2.4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6 经费保障
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
6.2.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种类指示标志。 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依托相应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课堂、版报、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等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6.5 应急演练
各应急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更新期限为3~5年。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气象局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2.2 责任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力,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单位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7.3 预案的解释与施行
本预案由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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