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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9]2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 84号),设立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局)的职责。
(二)将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职责;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加强促进就业创业、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及出国(境)培训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民创业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村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责任。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编制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福利、津补贴管理工作,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职称制度改革,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
(八)负责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编制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劳动、人事信访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落实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二)管理市公务员局。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0个处(室)和市军队转业安置办公室、市外国专家局: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立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市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就业相关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工作;负责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市就业的管理工作;承担市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职业中介机构;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除外)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负责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负责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工作;规范和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职称改革工作;拟订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负责专家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和评审工作,核发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有关管理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农民工工作处
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负责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一)劳动关系处
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二)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落实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休退休的法规政策,拟订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伤残、死亡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休干部易地安置政策的落实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基金管理办法、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政策性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拟订并落实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十四)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直管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五)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和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按照国家标准鉴定工伤伤残等级;执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和等级评定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审查受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资格考试认定、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信访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贯彻执行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协调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军转安置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外国专家局
承担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来西安市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
1.交流与合作处: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规划;承办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编报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引智专项经费;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2.专家管理处:编制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的申报及示范推广工作;承担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统计和奖励工作;指导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和单位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0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4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行政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局级),副主任1名。
市外国专家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教育局等部门制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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