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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内劳社字[200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9]6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一、为缓解物价上涨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的影响,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10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中的其他问题仍按内劳社字[2007]3号文件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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