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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09]2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政办发〔2009〕2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
(贺州市劳动保障局、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贺州市监察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38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印发广西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39号)精神,为确保在3年内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调动一切力量,齐心协力,全力以赴,按照保质量、保数量、保进度的要求,有序、有力、有效地组织开展工作,确保我市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目标如期完成。
(二)基本任务
1. 2009年底前,通过完善制度,使政策覆盖城镇职工各类应参保人群,将未参保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争取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85%。
2. 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88%。
3. 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实施办法
(一)筹资标准
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筹资标准每人1.26万元。
(二)筹资办法
采取多渠道筹资,奖补结合,妥善解决资金问题。
1.建立多方筹资机制。解决市、县(区、管理区)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管委)。各地要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渠道,积极筹措参保所需资金。
2. 实行财政“奖补”结合政策。自治区考虑到市、县(区、管理区)的实际困难,除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配套资金外,自治区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对市、县(区、管理区)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1)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按照补差原则,帮助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含已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标准,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补足差额后,所有资金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独列帐。
(2)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参保,纳入当地职工医疗保险统一管理,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参保筹资1.26万元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已参保但原有补助标准低于1.26万元的,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等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后的差额给予补足。补足差额后,所有资金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独列帐。
(3)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50%,另50%由各级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帮助市本级、县(区、管理区)将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按每个退休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的标准计算,中央财政对未参保退休人员补助按40%的标准,每人5040元,自治区财政对未参保退休人员补助按10%的标准,每人再给予1260元一次性补助。
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少或没有结余无法调剂的,在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后,市本级、县(区、管理区)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统筹解决。
(4)对已参保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奖励。对已参保的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每个退休人员筹资1.26万元标准的比例给予奖励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按8%给予补助,每人1008元,自治区财政奖励按2%给予补助,每人252元。
(5)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按每个退休人员一次性筹集1.26万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自治区财政补助、地方财政补助、企业自筹解决的方式共同筹集,其中: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每人31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每人3150元,地方财政补助每人3150元、企业自筹每人3150元,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自治区财政补助条件:自治区财政根据市、县(区、管理区)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率以及市、县(区、管理区)财政支持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一并进行考核,在2012年底以前(逾期不再补助),按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3150元。原则上按2009年6月各地统计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为补助依据,对市、县(区、管理区)今后新增人员参保,自治区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3.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的调剂要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比照上年统筹基金支出水平,统筹基金结余支撑能力达到6个月以上的,原则上调剂50%以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支撑能力低于6个月以下的,不能调剂。自治区财政补助后,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统筹解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的使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审批。
4.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的时间要求。为争取最大限度的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市、县(区、管理区)财政配套资金必须确保至少每人3150元,同时确保在2012年12月31日前转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考虑到地方财政困难,市、县(区、管理区)配套资金可分三年到位,其中2010年资金到位20%,2011年底资金到位30%,2012年底资金到位50%。
5.企业自筹资金到位要求及解决办法。企业自筹资金原则上一次性缴交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有困难的,企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缴费协议,可分三年缴费。
确无能力自筹资金的困难企业,由困难企业向市国资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申请,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进行审查后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无法调剂的,由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统筹解决。
(三)关于地方漏报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是以2008年底上报数据为准,对漏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不予补助,对漏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参保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申报参保,不足资金部分,按(桂劳社发〔2007〕197号)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2009年底前未登记参保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的休人员和新增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桂劳社发〔2007〕197号)规定执行。
(四)困难企业职工参保
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各统筹地区要完善政策,建立多平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让困难企业可依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选择参保,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批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参保范围和条件
(一)参保范围
1.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对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市本级、各县(区、管理区)2008年1月底上报自治区的人数为准。
2.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市本级、各县(区、管理区)2008年1月底上报自治区的人数为准。
3.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对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原则上以2009年10月市本级、各县(区、管理区)上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人数为准。
退休人员的范围截止200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认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等退休人员的条件
1.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的条件。经人民法院裁决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关闭破产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2.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1)无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停产2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
(2)无工资分配(含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已停止发放)连续6个月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
(3)资不抵债、已达到破产条件,但未进入破产程序、已名存实亡的企业退休人员。
3.不属于国有破产企业等退休人员的范围
(1)民营企业、外资、独资、股份公司等不属于困难企业范围;
(2)企业破产、改制时终止劳动关系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的人员不纳入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范围。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程序
工作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限时操作,扎实推进。
(一)认真做好参保资格审核工作(2009年10月27日-12月20日)。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资料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或留守工作处)以原企业为单位造表成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填报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反映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等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
1.参保资格的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提出认定申请报告一式4份
(2)企业退休人员、在职职工花名册一式4份;
(3)上年度企业资产统计表一式4份;
(4)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一式4份;
(5)属关闭破产企业提供关闭破产有关证明材料一式4份。
2.参保资格的认定申报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同级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核认定,并联合行文批复给相关企业。
(2)关闭破产企业或名存实亡的企业,由现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原企业主管部门已撒消的,由原企业主管理部门职能移交后的部门负责),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同级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监察局审核认定,并联合行文批复给相关企业。
3.参保资格的认定申报时间
申报困难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于2009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前办理申报手续。
4.自治区直属困难企业申报程序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审核认定,具体申报程序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印发广西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39号)规定执行。
(二)办理参保手续(2009年11月-12月底前)。
1.做好参保登记工作。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监察局4家会审逐一确认参保资格后,参保登记所需的花名册,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按参保登记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12月25日前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建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
2.做好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工作。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工作。
(三)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0年1月1日前)。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与当地参保人员同等待遇,原则上享受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待遇,即享受门诊、门诊特检特治及慢性病、住院医疗待遇,并确保2010年1月1日前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四)补助资金的申请。申请补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市、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配套资金按时间要求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后,由各县(区、管理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或由当地政府指定赋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监察局联合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提出申请补助资金。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配套资金按时间要求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且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联合再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五)提出申请补助资金需要的资料(2010年1月-2012年12月底前)。提出补助资金申请需要如下资料:
1.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四家会签的申请文件;
2.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相关文件(困难企业名称、人数);
3.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配套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账单复印件);
4.《广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情况表》,提供纸质报表(盖章)和电子版;
5.《广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名单》,提供纸质报表(盖章)和电子版;
6.《广西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名单》,提供纸质报表(盖章)和电子版;
7.《广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提供纸质报表(盖章)和电子版;
8.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六)补助资金申请的审核(2010年1月-2012年12月底前)。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将根据市本级和各县(区、管理区)申请补助资金有关资料进行会审,并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配套资金到位、退休人员参保名单、享受待遇情况等,提出初步意见,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审批。
(七)补助资金的拨付(2009年12月-2012年12月底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会同劳动保障局、国资委、监察局等部门,制定补助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在2012年底以前,按各县(区、管理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给予补助。
(八)检查监督考核(2009年11月-2012年底前)。根据自治区考核考评办法,按自治区四部门的要求,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对各统筹地区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困难群体的关怀、体现了中央对解决国有企业改革遗留历史问题的高度重视,这也是今年国家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的一件大事,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部门各统筹地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抓紧、抓好,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为进一步落实责任,进行任务分解,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与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请各县(区、管理区)收到协议书后,在2009年12月25前将本地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本地政府盖章的5份协议书分送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1份协议书留存本地政府。
(三)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名单等情况,按规定负责测算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各县(区、管理区)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要求,加快工作节奏,针对实际情况落实推进计划和覆盖计划,倒排时间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责任到人,做到工作进度与时间同步,确保把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管理区)要在2009年12月25日前,将工作方案(参保政策)报送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
(四)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要广泛深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做好经办工作,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要做到逐户核对,落实到人,防止遗漏,并负责做好保费测算工作,所筹集的资金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不搞单独管理、封闭运行,保证所有参保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负责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对有关数据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归类,要根据要求,按时、按格式报送有关数据,便于考核结算;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多渠道筹资等办法,探索解决其他困难人员医疗保障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配套项目经费的筹措;研究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认真做好调研测算,及时拿出筹资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资金筹措、工作进度安排等工作方案;负责制定分配方案,及时将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各统筹地区,做好补助资金结算工作。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保会审工作、参与研究拟定资金筹措、工作进度安排等工作方案。监察部门负责做好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补助资金后续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基金合理使用,加强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各统筹地区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指定专人从事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部门间、部门与各统筹地区间的直接联系和协作机制,紧密配合,确保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市本级、各县(区、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定期报送《广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月调度表》。填报实行二级汇总报表制度,先由市本级和各县(区、管理区)统筹地区按照报表内容要求进行一级填报;市对本级及所辖县(区、管理区)进行二级数据汇总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从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每月8日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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