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09〕9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马鞍山市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强化税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2009〕38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
(二)明确职责、信息交换。
(三)密切配合、服务发展。
(四)奖惩结合、激励促进。
二、考核对象
被考核的部门、单位为: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马鞍山供电公司、马鞍山地方海事局等。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内容
1.信息传递:各部门、单位按规定向市税务部门传递涉税信息,做到及时、完整、真实、可利用。
2.源头控管:加强源头控管,实施“先税后证”、年审把关管理;对须取得相关资格条件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严格资格核查。
3.委托代征:经协商与市税务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的,应及时足额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4.协调配合: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工作,促进综合治税工作取得明显效果的单位,给以一定幅度的加分。
五、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
(一)考核方式及标准。根据考核内容,设置基本分值为100分。对每项工作未达标准设置扣分分值,具体见附件。
(二)奖惩措施。根据考核情况,对税收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标准
| 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标准 | 扣加分记录 |
| 信息传送 | 按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涉税信息或代扣代缴数据报表。 | 36分 |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数据信息的,按月报送的,少报送一次扣5分;按季报送的,少报送一次扣9分;按半年报送的,少报送一次扣18分;按年报送的,未报送的不得分。 | |
| 数据质量 | 信息数据完整、真实、可利用,代扣代缴准确、质量好。 | 24分 | 信息数据传递不完整、有缺失,每次扣5-10分;数据不真实或数据混乱无法利用的扣10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每次扣5-10分。 | |
| 源头控管 | 认真执行马政〔2009〕38号文件关于税收源头控管规定;按规定代扣代缴。 | 20分 | “先税后证”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税款流失的,此项不得分;年审或资格认定检查把关不严,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税收征管障碍或税款流失的,此项不得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造成错误和税款损失的,此项不得分。 | |
| 协调配合 |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工作,促进综合治税效果明显。 | 20分 | 工作不配合,造成税收征管及税款征收等损失的扣5-10分,因不配合造成重大税收损失的此项不得分;配合协调密切,促进综合治税成绩明显的,加5-10分;责任心强、配合密切,挽回税收损失分别在10万元以下、10万元至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有重大贡献的加20分。 | |
| 合计 | 1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