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通知
(葫政发〔2009〕35号)
连山区、龙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38号)精神,按照指令性安置和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我市今年需安置的退役士兵总量和各接收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下达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指标。这次分配总的原则是均衡负担,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各单位要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积极组织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有偿转移金,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单位 | 任务 |
市建委 | 20 |
| 10 |
| 140 |
| 120 |
| 140 |
| 110 |
| 25 |
| 20 |
| 1 |
| 5 |
| 18 |
| 20 |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