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在高等院校进一步推进收费诚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价检[2009]39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改进和加强我省高等院校教育收费诚信建设工作,现将《关于在高等院校进一步推进收费诚信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关于在高等院校进一步推进收费诚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收费诚信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精神,结合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从2010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的高等院校中实施收费诚信信息采集和发布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立足打造教育收费诚信,以法规制度为核心、诚信收费信息标准为导向、信息采集系统为基础、收费诚信信息发布为手段,重点建设高等院校收费诚信和服务体系,努力提升高等院校收费诚信水平,规范收费行为,为促进我省高等院校收费监督科学化、规范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1、建立高等院校收费信息采集体系。通过制定高等院校收费信息定期报送制度,依托省物价局网站开发高等院校收费信息采集网络,直接采集高等院校收费信息,作为高等院校诚信收费评价的基础和依据。
2、建立高等院校收费社会信息采集体系。依托江苏省物价网站之“价格诚信建设”平台,建立面向全社会的高等院校收费信息反馈系统,征集社会对高等院校收费诚信和服务情况的信息,汇集社会对高等院校收费诚信信息的客观评价。
3、充分发挥价格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在高等院校收费诚信评价方面的作用。定期将有关高等院校收费的群众投诉信息导入“高等院校收费诚信信息评价和发布系统”,作为高等院校参与“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评价的依据。
4、建立高等院校收费诚信信息定期发布制度。通过将高等院校收费行为监管规范的分值化,形成高等院校收费诚信信息评价标准;将采集的高等院校收费信息、征集的社会对高等院校收费诚信和服务情况的信息、群众对高等院校收费投诉情况的信息,与高等院校收费诚信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比对,形成各个高等院校收费诚信信息,并以分值、图形或曲线形式(不直接显示各高等院校收费诚信方面的具体问题),定期向社会发布。在试行的第一年,各高等院校的收费诚信信息可先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作内部通报,暂不向社会发布。
三、评价标准
监管要求 | 存在问题(时间/行为) | 评价标准 | 满分 |
收费必须公示 | ①无公示扣5分②未及时更新扣3分③公示有漏项,每项扣0.5分。 | 5 | |
按许可证收费 | ①无许可证收费扣10分;②未及时年审更新许可证扣5分。 | 10 | |
无自立项目收费 | ①自立项目收费每项扣5分;②取消项目继续收费扣8分③未及时办理收费许可的每项扣2分。 | 10 | |
无提高标准收费 | ①提高标准收费的每项扣5分;②未及时变更收费标准的每项扣3分。 | 10 | |
无扩大范围收费 | ①扩大收费范围的每项扣3分;②重复收费的每项扣5分。 | 10 | |
备案手续完善 | ①不按规定备案扣2分;②不及时备案扣1分。 | 2 | |
按规定代办收费 | ①统一收取代办费扣2分;②不按规定项目代办收费扣1分;③超标准代办收费扣1分。 | 2 | |
按规定服务收费 | ①强制统一收取服务费的扣2分;②超标准收取服务费的扣2分。 | 3 | |
与学生及时结算 | ①不结算的扣3分;②推迟结算的扣1分;③该退不退的扣2分。 | 3 | |
财务统一扎口管理 | ①多头收费、多头管理的扣3分;②教育收费帐外有账的扣2分。 | 3 | |
收费票据使用规范 | ①行政事业性收费与代办、服务费混开扣3分;②服务收费不开税票扣3分;③自制票据收费的扣2分。 | 5 | |
按规定减免学费 | ①该减免的不减免扣5分;②缩小减免范围的扣3分;③减免不到位的扣2分。 | 5 | |
按时报送收费信息 | ①不报送收费信息的扣2分;②不按时报送收费信息的扣1分。 | 2 | |
报送信息真实可靠 | ①信息报送不完整扣3分;②信息报送不准确扣2分;③瞒报信息扣5分。 | 5 | |
社会信誉评价情况 | 以100分制计算后除以10为本项得分。 | 10 | |
群众投诉查实情况 | 每件扣5分。 | 20 |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实施高等院校收费诚信信息采集和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在高等院校中实行收费诚信信息采集和发布工作,不仅是建设诚信江苏的需要,也是改进和加强我省高等院校收费行为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价格部门和高等院校要充分认识打造收费诚信和提高收费管理水平的重要性,努力帮助高等院校规范收费行为,积极参与高等院校收费诚信信息采集和发布工作,为构建诚信江苏添砖加瓦。
2、认真填写和报送高等院校收费信息。各高等院校要按照价格部门统一制作的表格,准确填写高等院校收费的时段、项目、标准和收费许可情况等信息,按时通过网络或纸质形式报送有关信息。未按时填写和报送的,价格部门将上门提取,并对填报信息进行重点审核。
3、坚持高等院校收费提醒服务。价格部门要适时上门核实各高等院校报送的收费信息,查看收费公示情况,调查群众反映的“隐性”收费,进行有关收费政策宣传,提醒高等院校规范收费行为。
4、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等院校收费诚信信息。价格部门要严格对照高等院校收费诚信信息评价标准,逐一地对各高等院校收费信息进行客观比对,公正地评价高等院校收费的诚信度,坚决杜绝打“人情分”、“照顾分”的现象发生。在向社会发布或向省和有关部门内部通报前,价格部门要将评价情况反馈给各高等院校听取意见,增强高等院校收费诚信度评价的准确性。
5、本意见试行两年。到期后经修改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