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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疾控字[2009]1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13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1号)精神,现对我市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我市流感检测实验室建设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9〕68号)中明确的55家设立甲型h1n1流感检测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对出现流感样症状的重症、危重症和死亡病例中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以及因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同时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进行采样和检测。将检测到的重症、危重症及死亡病例的阳性标本在检测完成1周内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地所,以备进行病毒分离。

二、目前不能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医疗单位采样后送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县卫生局指定的检测单位。

三、拟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的三级医院可到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甲型h1n1流感检测人员的岗前培训,并向市卫生局疾控处提出流感检测实验室验收申请,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实验室设置进行现场考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工作。

四、各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实验室要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甲型h1n1流感标本核酸检测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或更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操作;所有暴露性操作均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涉及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培养和感染动物实验须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甲型h1n1流感标本的包装、运输,要严格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要求进行管理。

五、我市甲型h1n1流感检测实验室采样和检测试剂的领用管理程序,按照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检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9〕120号)执行。
接收标本联系人:石伟先;联系电话:64407129;
培 训 联 系 人:黄 芳;联系电话:64407032。
市卫生局疾控处联系电话:83970620;
传真电话:83560323。

附件:北京市甲型流感检测实验室单位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甲型流感检测实验室单位名单(55家)

区 县

疾控中心(19家)

医院名称

东城区

东城区cdc

1、北京协和医院

2、北京中医医院

西城区

西城区cdc

3、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4、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5、北京结核病控制所

6、北京积水潭医院

7、北京儿童医院

8、二炮总医院

崇文区

崇文区cdc

9、北京同仁医院

10、北京天坛医院

 

宣武区

宣武区cdc

11、广安门中医院

12、北京友谊医院

13、宣武医院*

朝阳区

朝阳区cdc

14、中日友好医院

15、北京朝阳医院

16、北京华信医院

17、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18、首都儿科研究所

19、北京地坛医院

20、北京安贞医院

21、煤炭总医院*

22、北京民航总医院*

海淀区

海淀区cdc

23、航天中心医院

24、解放军总医院

25、解放军309医院

26、武警总医院

2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28、北京世纪坛医院

 

丰台区

丰台区cdc

29、解放军307医院

30、北京佑安医院

31、解放军302医院

32、电力医院*

石景山区

石景山区cdc

33、北京首钢医院

通州区

通州区cdc

34、北京胸科医院

怀柔区

怀柔区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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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

昌平区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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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

密云区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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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

大兴区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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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

顺义区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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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

平谷区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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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

门头沟区cdc

35、京煤集团总医院

房山区

房山区cdc

36、北京燕化医院

延庆县

延庆县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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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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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目前不能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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